第二十條新型儲能項目單位應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配備必要的通信信息系統,按程序向電網調度部門上傳運行信息、接受調度指令。
第二十一條項目單位應做好新型儲能項目運行狀態監測工作,實時監控儲能系統運行工況,在項目達到設計壽命或安全運行狀況不滿足相關技術要求時,應及時組織論證評估和整改工作。經整改后仍不滿足相關要求的,項目單位應及時采取項目退役措施,并及時報告原備案機關及其他相關單位。
第五章 監測監督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全國新型儲能管理平臺,實現全國新型儲能項目信息化管理,將新型儲能項目的建設、運行實際情況作為制定產業政策、完善行業規范和標準體系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加強新型儲能項目監測管理體系建設,根據本地區新型儲能項目備案、建設、運行、市場交易情況,研究并定期公布新型儲能發展規模、建設布局、調度運行等情況,引導新型儲能項目科學合理投資和建設。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范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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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新型儲能項目管理規范(暫行)》正式發布!配套電網工程應與新型儲能項目建設協調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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