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當年碳排放量與企業年度初始配額的差額超過企業年度初始配額的20%時
追加配額=企業當年碳排放量-企業年度初始配額×(1+20%)
收繳配額=企業年度初始配額×(1-20%)-企業當年碳排放量
2.企業當年碳排放量與企業年度初始配額的差額超過20萬噸時
追加配額=企業當年碳排放量-企業年度初始配額-20萬噸
收繳配額=企業年度初始配額-企業當年碳排放量-20萬噸
(三)其它說明
企業因2020年設施增加導致碳排放量增加的,該部分碳排放量不計入當年的履約量。
六、企業配額的發放
(一)2020年配額發放
預分配額通過注冊登記系統先發放給企業,在完成企業碳排放量核查后,根據當年實際生產情況核定其實際應發配額。
(二)其他說明
企業的機組、生產線或裝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配額,已經發放配額的企業經核查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則按規定收回相對應的配額。
1.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設的;
2.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要求應關未關的。
七、企業合并、分立與關停情況的處理
納入企業發生合并、分立、關停或遷出本省的,應在完成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主管部門。各地碳交易主管部門應當主動作為,跟蹤服務,密切關注企業產能變化以及合并、分立、關停、搬遷等情況。企業配額變更的申請條件和核定方法如下:
(一)企業的合并
納入企業之間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續或新設的企業承繼配額,并履行繳還義務。合并后的碳排放邊界為納入企業在合并前各自的碳排放邊界之和。
納入企業和非納入企業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續或新設的企業承繼配額,并履行繳還義務。合并當年的碳排放邊界仍以納入企業合并前的碳排放邊界為準,合并次年重新核定。
(二)企業的分立
納入企業分立的,應當明確分立后各企業的碳排放邊界及配額量。分立后的企業仍然履行各自的繳還義務。
(三)企業的關�;虬徇w
納入企業關�;蜻w出本省的,應及時報告,并按照經審定后的當年碳排放量完成配額繳還,當年剩余配額由主管部門收回,次年不再對其發放配額。
納入企業在2020年碳排放邊界內主要生產設施累計停產183天以上的,應及時報告,當年發放的配額由主管部門收回,次年是否對其發放配額視企業是否恢復正常生產而定。
納入企業發生上述情形的,應在30個工作日內通過省注冊登記系統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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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湖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湖北省2020年度碳排放權配額分配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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