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機關認為,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并設定追溯優惠、照付不議條款等懲罰性措施,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具有明顯的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該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之規定,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限定交易的行為。
(三)無正當理由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
1、主要事實
限定用戶預付款金額并設定罰則。在當事人2015-2016年與非居民用戶簽訂的《天然氣供用合同》中存在如下條款“在按照雙方約定的供氣時間之前,用方應當向供方支付下列公式計算的預付款,預付款計算公式:預付款金額=日供氣量×天然氣價格×7天……”;“用方在收到結算單的三個日歷日內(含收到結算單之日)付清賬單列明的費用。若到期用方未能付清賬單所列費用,從到期日起按照所欠款項的每日3‰計算加收滯納金”;以及“結算單中應注明用方屆時應付的款項,其金額為用方在前一個抄表結算周期已提取的天然氣的應付款額減去用方按照第4.3.1條已事先支付的預付款金額,再加上用方應為下一結算周期支付的預付款金額所得的計算結果”。在當事人2016-2018年與非居民用戶簽訂的《天然氣供用合同》中存在如下條款“雙方一周(二周、四周)為一個結算賬期。用方在燃氣賬戶中充值燃氣費,賬戶中所充值燃氣費用來抵扣結算賬期內所使用的燃氣費用。同時用方在結算賬期日后三個日歷日內(含結算賬期日)為下個結算賬期所使用的燃氣充值氣費,充值氣費數額等同上個結算期的結算單數值”;以及“用方在收到結算單的三個日歷日內(含收到結算單之日)付清下個結算賬期所使用的燃氣充值氣費,充值燃氣費數額等同上個結算賬期的結算單數值。若到期用方未能付清賬單所列費用,供方從到期日起按照每日不超過應繳氣費1‰計算向用方收取違約金”(或“供方將從逾期之日起每日向用方收取違約金,違約金的收取標準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1.3倍”)。經向下游用戶調查發現,用戶在與當事人簽訂《天然氣供用合同》時,預付款(充值氣費)金額、結算周期均由當事人指定,并設定預付款(充值氣費)到期未付加收滯納金的逾期罰則。當事人在執法機構調查過程中意識到存在的問題后進行了整改。
2、定性分析
由于當事人在管道天然氣供應及管道設施安裝服務市場具有支配地位,用戶在交易過程中處于弱勢地位,對當事人給定的上述合同條款沒有協商的權利,無法提出異議,所附加的不合理條件具有明顯的強制性。為保證正常用氣,用戶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繳納限定數額的預付款(充值氣費),從而被剝奪了決定繳費金額和繳費時間的自主權。當事人通過設定逾期罰則進一步強化了合同對簽約用戶的約束力,如果用戶違約將要支付額外的滯納金,這極大地增加了簽約用戶的違約責任。因此,當事人限定非居民用戶預先繳納燃氣費預付款(充值氣費)金額、結算周期,屬于在交易時附加不合理限制條件;在上述合同中設定預付款到期未付加收滯納金的逾期罰則,屬于交易時在價格之外附加不合理費用。當事人的行為造成預付款(充值氣費)始終沉淀在當事人賬戶,占用下游用戶資金,侵害了用戶權益;鞏固了當事人在管道天然氣供應及管道設施安裝服務市場的支配地位,有效維持了其市場勢力,產生反競爭效果。
3、當事人實施上述行為無正當理由
當事人針對其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向用戶收取氣費預付款的行為,提出如下理由:一是上游氣源企業向當事人收取氣費預付款,造成當事人資金周轉壓力大;二是當事人為避免用戶拖欠氣費。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申辯不具有正當性,理由如下:一是上游氣源企業向當事人收取氣費預付款與本案沒有關聯性,當事人不能以此作為其與用戶供氣交易的條件,從而限定用戶繳納預付款的金額并設定逾期罰則;二是當事人沒有證據證明自身所面臨的拖欠氣費這一現象的嚴重程度。當事人控制著當地管道天然氣供應,正常情況下,多數下游用戶并不愿意拖欠氣費,影響自身生活或正常經營。對惡意拖欠氣費,當事人可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不能將這種經營風險違規轉嫁給廣大用戶。因此,本機關認為當事人實施上述行為無正當理由。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限定用戶預付款金額并設定罰則的行為,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對相關市場產生了明顯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該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之規定,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的行為。
六、違法所得和上一年度銷售額
當事人因實施壟斷行為獲取了不正當利益,其多得收入即為違法所得。在當事人前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違法行為中,向居民用戶收取高額采暖增容費、在非居民用戶燃氣管道安裝工程上收取不公平高價行為可計算違法所得。經查,截止調查啟動時當事人統一建設的非居民燃氣管道安裝工程項目共收取安裝費48,656,624元,以抽樣工程合同金額與第三方機構造價評估金額偏離比例計算,當事人非居民燃氣管道安裝工程違法所得為5,585,780元;由于當事人收取的居民用戶采暖增容費2,661,753元已主動退還用戶,不再計收違法所得,故認定當事人違法所得為5,585,780元。
本案調查的上一年度為2018年,根據從當事人提取的財務數據,當事人2018年度銷售額為1,742,822,016元。
七、主要證據及證明事項
證據組一:當事人營業執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及有關人員身份證復印件、關于成立宜興港華燃氣有限公司的中外合資合同、宜興港華燃氣有限公司經營情況、管理人員信息及相關人員通信錄等,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證據組二:《市政府關于批準<政府支持港華燃氣備忘錄>的批復(宜政發〔2001〕286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規范新建住宅小區供水、污水、燃氣、環衛、雨水等公用設施建設的通知(宜政辦發〔2011〕53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餐飲場所燃氣管道建設的實施意見(宜政辦發〔2017〕161號)》、《關于規范管道燃氣工程統建工作的批復(宜公用〔2015〕14號)》、《高污染燃料鍋爐大氣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宜政辦發〔2015〕20號)》、《宜興市燃煤工業窯爐整治三年行動計劃(2017-2019)(宜政發〔2017〕158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瓶裝燃氣安全管理的意見(宜政辦發〔2017〕122號)》等政府文件,國信協聯總工程師詢問筆錄、國信協聯生產數據匯總、國信協聯供熱區域情況說明(附圖)、國信協聯和橋線供熱管網圖、國信協聯芳橋周鐵線集中供熱管網圖、國信協聯經濟開發區線供熱管網圖、國信協聯用氣單位行業分布及用量表、國信協聯用氣價格表附購氣憑證、2016-2018年江蘇國信協聯生產數據匯總,宜興市統計局2016年、2017年、2018年規上工業企業綜合能源消費量、2016-2018年規模以上企業能源消耗明細(電子)、宜興市燃氣管理服務中心主任詢問筆錄、天然氣數據統計表和液化石油氣數據統計表、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氣企業名錄及相關數據統計表、宜興市液化石油氣供應點主管詢問筆錄,當事人關于工程資質情況說明及佐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2017-2018年LNG采購明細、2017-2018年LNG銷售明細表、漲價前后30日用氣情況統計表、2015-2018年度審計報告等,證明當事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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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國家反壟斷局發布對宜興港華燃氣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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