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 戶用處理設備出水排入其他環境功能或環境功能未明確的水體的,應符合表 2 的要求。
4.4 污染物去除要求
4.4.1 應具備污染物去除能力。當測試條件溫度為≥10 ℃時,化學需氧量(CODCr)、氨氮(以 N 計)的污染物去除率應符合表 3 的要求。
4.4.2 去除率按以下式(1)計算:
4.5 其他管理要求
4.5.1 污水處理過程中不應通過稀釋方式達到出水水質要求。
4.5.2 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柵渣、沉砂、浮油和污泥等應按時清掏、合理處置,且應遵循資源化利用優先的原則。
4.5.3 戶廁改廁及化糞池衛生要求應滿足 GB 19379。
5 監測要求
5.1 水質采樣應符合 HJ 91.1、HJ 493、HJ 494、HJ 495 等有關技術規范。
5.2 對水質的測定采用表 4 所列的方法標準。本標準發布實施后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6 實施管理
按照監測要求獲得的出水水質監測數據作為戶用處理設備排放是否達標的判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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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戶用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要求》發布 10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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