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風力發電網訊:2018年7月15日,原告(山東潤海風電發展有限公司)的峨山風電場11號風機發生故障,經檢查發現是由齒輪箱內齒輪損壞造成機器卡死,無法正常運行,并將故障告知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后續,雙方因陸續產生的風機故障,在履行合同約定的維修義務達不成一致意見,導致雙方產生系列糾紛。因不服一審判決,太原重工再次提起上訴最終敗訴。
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21)魯06民終302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山東潤海風電發展有限公司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一、涉案風機已全部通過240小時試運行和預驗收合格,一審判決以“雙方未出具雙方認可的預驗收合格書”為由不予支持,判決理由不充分,判決結果錯誤。
1、被上訴人已明確認可33臺風機全部試運行合格的事實,屬于自認行為。
(1)山東電力建設質量監督中心站已于2014年9月18日對涉案全部風機整套啟運試運前進行了質量監督檢查并出具《質量監督檢查報告》,質檢報告第四條“啟動前必須完成的整改項目”第10項中,明確要求被上訴人完成全部風機240小時試運及辦理驗收簽證,第六條“結論”中明確了依據的規范為《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典型大綱(風力發電部分)》,待整套啟運前必須完成的項目驗收合格后,同意機組進入整套啟動試運階段。事實上,整套啟動試運工作于涉案風機進入商業運營之前早已完成。
(2)被上訴人于2014年10月30日出具的《關于省質監站監檢意見整改情況匯報》第10項中,明確自認“已完成全部風機的試運行調試”的事實。山東電力建設質量監督中心站向一審法院出具的《律師調查令回復函》第3條中,亦明確認可被上訴人已就質監站提出的問題完成了整改,并于2014年10月30日完成整改回復。山東電力建設質量監督中心站認可工程已具備啟動條件的事實。足以證實電力質監部門認可33臺風機組已完成“全部風機240小時試運及辦理驗收簽證”的事實。
2、“試運行”的概念即為設備連續無故障240小時運行,而“預驗收”只是通過試運行合格后簽署合格證的附隨義務,對此,供貨合同及國家標準規范規定非常明確。《機組供貨合同》第1.10條約定“試運行”是指合同設備連續無故障240小時運行。第1.11條約定“預驗收”是每臺風力發電機組試運行通過并合格后簽署預驗收合格證書。從上述合同約定來看,只要“試運行”通過后,即應視為預驗收合格,被上訴人即應當負有簽署合格證的義務。既然被上訴人在給山東電力建設質量監督中心站出具的回復意見中,明確認可“已完成全部風機試運行”的事實,即可證實涉案風機已完成了240小時試運行和預驗收合格。
3、涉案風電項目已于2015年2月5日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實際進入商業運營并已收取商業電價長達6年多,在此之前必須通過240試運行及預驗收合格。按照國家規范和行業驗收國家強制性標準,風機240小時無故障試運行系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和進入商業運營的前提條件和法定標準,被上訴人既然認可涉案風機已進入商業運營的事實,國家監管部門也實際發放電力經營的行政許可,足以證實國家行政執法部門在此之前已進行了合法性審查,并認可其商業運營符合國家強制性規范文件,其中即應包括240小時無故障試運行及預驗收合格。
4、從合同約定的驗收規范來看,風機整套啟動試運之前必須通過240小時試運行及預驗收合格,涉案風機均已完成啟動前的整改項目且進入商業運營。《風力發電機組驗收規范》、《風力發電場項目建設工程驗收規程》系雙方合同中明確約定的驗收規范,而《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典型大綱》系山東電力建設質量監督中心站進行質量監督檢查的依據,按照上述規范的驗收程序,整套啟動試運之前必須完成全部風機240小時試運行并簽署驗收意見,而上述驗收規范不僅屬于合同附件的一部分,也系國家強制性標準文件,具有強制適用的法律效力。
5、即便按照被上訴人干2014年12月13日出具的《關于太重風機240小時試運行預驗收結論函》內容來看其也自認僅有一臺4#風機未通過240考核,至少截止此日期其余32臺風機均已通過240考核的事實。按照《供貨合同》第10.5.4條和10.5.5條的約定,試運期間如果不符合技術要求,則上訴人有權更換新設備以達到技術要求,并且有“三次”試運行的權利和機會,而上訴人在一審中已經提交證據證明于2014年12月9日對4#機更換備件后重新進入240小時考核的事實,并已向被上訴人送達通知函。綜合涉案風機已被質監站驗收通過和進入商業運營的事實,足以證實涉案全部風機已通過240小時試運行合格,被上訴人無權主張涉案融資利息。
二、被上訴人對其主張融資利息金額的計算依據沒有進行舉證,更未實際發生,一審判決金額沒有有效證據佐證。
三、一審判決支付違約金1798112元,違反法定程序,且認定標準過高,被上訴人未證明其實際損失。
四、一審判令上訴人支付律師費300000元,沒有合同及法律依據,該費用也未實際發生。
五、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
綜上,上訴人系山西國資委控股的國有企業,被上訴人至今尚欠上訴人工程尾款9500余萬元,其自2015年起一方面收取高額商業電價受益長達6年之久,另一方面卻又惡意否認240小時驗收通過的事實,要求上訴人承擔其高額融資利息,明顯與事實不符。
山東潤海風電發展有限公司辯稱:被上訴人的風機并沒有通過試運行及驗收合格,山東質監站的自檢報告結論也明確地表述為在并網發電后,由雙方進行測試。2014年12月,雙方進行了第一次240小時測試,但沒有通過。此后雙方再沒有進行過240小時測試。根據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第18條的規定,240小時測試并不是辦理并網許可證的前提條件。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3年2月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山東煙臺海陽市峨山風電場項目工程PC總承包合同》。2013年9月6日,雙方又簽訂了《山東潤海海陽峨山風電場項目工程49.5MW風力發電機組供貨合同》。
推薦閱讀
北極星售電網訊:9月26日,省長馬興瑞到廣東電網公司,就全力保障電力供給,推動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進行調研。馬興瑞專程來到南方電網廣東電網電力調度控制中心,深入了解>>>詳細閱讀
地址:http://www.xglongwei.com/nengyuan/taiyang/3118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