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售電網訊:北極星售電網獲悉,廣東省發改委日前發布關于公開征求《關于進一步規范非電網直供電用電價格等問題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對電網企業暫未直抄到戶的終端用戶,非電網供電主體不得在終端用戶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
終端用戶的電價按“基準電價+最大上浮幅度”方式形成,其中基準電價為非電網供電主體執行的目錄電價或平均購電價,平均購電價按其向電網企業繳納的每月總電費和總購電量計算確定,電網企業在電費發票或繳費通知單中明確標注,其中非電網供電主體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收益或虧損單獨注明;全省最大上浮幅度統一為10%,即終端用戶最高到戶電價=基準電價×(1+10%),具體由非電網供電主體根據合理線損等情況在最大上浮幅度內確定。
詳情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關于進一步規范非電網直供電用電價格等問題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規定精神,進一步清理用電不合理加價,規范非電網直供電環節(即之前相關文件所提到的轉供電環節)的價格和收費行為,我委形成《關于進一步規范非電網直供電用電價格等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于2021年9月29日前通過信函、郵件、傳真等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傳 真:020-83134175
地 址:廣州市東風中路305號院5號樓省發展改革委價格處(郵政編碼:510031)
附件:關于進一步規范非電網直供電用電價格等問題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21年9月18日
附件:
關于進一步規范非電網直供電用電價格等問題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廣東電網公司,深圳供電局,各非電網供電主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規定精神,進一步清理用電不合理加價,規范非電網直供電環節(即之前相關文件所提到的轉供電環節)的價格和收費行為,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對電網企業暫未直抄到戶的終端用戶,非電網供電主體不得在終端用戶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應按照政府規定的銷售電價執行;對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電費由終端用戶公平分攤。非電網供電主體自身電費不得分攤給終端用戶,由自身承擔;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用電電費、運行維護費等通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徑解決,且不得以電費、電量為基數收取。非電網供電主體可與終端用戶協商確定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機制,明確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盈虧傳導問題。
二、不同情況下的非電網直供電用電價格政策
(一)非電網供電工商業終端用戶安裝分時計量電表的情況
1、終端用戶按照分表電量和我委公布的峰谷分時電價計算電費。
2、非電網供電主體執行兩部制電價的,基本電費可按各分表電量占總表電量的權重分攤給各終端用戶,非電網供電主體的自身用電量應參與分攤;對于部分終端用戶有專用的變壓器并可單獨計算基本電費的,可扣除該基本電費后剩余部分在其他用戶中分攤。非電網供電主體的線損不得分攤給終端用戶。
(二)非電網供電工商業終端用戶安裝非分時計量電表的情況
1、終端用戶的電價按“基準電價+最大上浮幅度”方式形成,其中基準電價為非電網供電主體執行的目錄電價或平均購電價,平均購電價按其向電網企業繳納的每月總電費和總購電量計算確定,電網企業在電費發票或繳費通知單中明確標注,其中非電網供電主體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收益或虧損單獨注明;全省最大上浮幅度統一為10%,即終端用戶最高到戶電價=基準電價×(1+10%),具體由非電網供電主體根據合理線損等情況在最大上浮幅度內確定。終端用戶計收電費的電量為自身分表電量。
2、存在多層非電網直供電情況的,終端用戶執行的電價上浮幅度合計不得超過最大上浮幅度。上級非電網供電主體已上浮10%的,其他層級非電網供電主體不得上浮;上級非電網供電主體上浮未達到10%的,其他層級非電網供電主體如有必要上浮時,只可上浮未達到10%的差額部分。
(三)非電網供電居民、農業終端用戶的用電價格,分別按非電網供電主體向電網企業購電對應電壓等級的居民目錄電價、農業生產目錄電價執行,不得上浮。
(四)對未安裝電表的終端用戶,非電網直供電電費由終端用戶公平分攤。
三、強化配套保障
(一)加快戶表改造。電網企業應按照“能改即改、應改盡改”的原則,對具備直供電改造條件的項目簡化手續,優化程序,主動服務,盡快實現非電網供電用戶用電“一戶一表”。改造增加的成本費用,納入電網輸配電價回收。
(二)強化監督檢查。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和電網企業要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對非電網直供電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共同督促存在不合理加價行為的非電網供電主體限期整改到位,原則上整改時間從本文印發之日起不得超過3個月。
(三)創新監管方式。鼓勵電網企業配合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托大數據平臺,創新運用信息化監管手段,制作并推廣非電網直供電電費在線查詢、非電網直供電價格監測預警系統小程序等,強化用戶自我管理和維權意識。
(四)做好政策宣傳。各地要通過海報、宣傳單、微信、短信、新聞媒體、營業廳公示、客服人員入戶等方式大力宣傳非電網直供電價格政策,確保非電網供電主體和用戶及時準確知曉;要切實加強政策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引導非電網供電主體自覺規范價格行為。
四、本通知自2021年 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為 年。之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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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廣東:非電網供電主體不得在終端用戶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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