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關于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形式。各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兩江新區分局(以下統稱各區縣生態環境局)依托政府網站等設立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系統,做好與市生態環境局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系統銜接,集中公布企業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內容,供社會公眾免費查詢。
開展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的企業,應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通過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系統發布相關環境信息,做到信息集中、完備、可查。屬于重點排污單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上市公司、發債企業,應當在年報等相關報告中依法依規披露企業環境信息。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的上市公司、發債企業,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持續披露企業環境信息。加強有關數據資源共享,防止企業多頭填報、重復填報。(市生態環境局、市發展改革委、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證監局負責)
5.強化企業內部環境信息管理。企業是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的責任主體。引導企業規范工作規程,使用符合監測標準規范要求的環境數據,優先使用符合國家監測規范的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數據,科學統計歸集環境信息。企業披露的環境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二)建立環境信息依法強制性披露協同管理機制。
6.依法明確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企業名單。各區縣生態環境局會同相關部門結合有關重點排污單位名單、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名單、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名單以及環境資源刑事案件裁判文書等,按照《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于每年3月底前確定本年度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企業名單(以下簡稱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開。企業名單確定前應當在政府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各區縣生態環境局應當在企業名單公布后10個工作日內報送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于每年4月底前,將本年度全市企業名單報送生態環境部。企業名單公布后,有新增符合納入企業名單要求的企業,各區縣生態環境局應當將其納入下一年度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開。對不按規定確定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企業名單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市生態環境局、市經濟信息委、市國資委、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證監局負責)
7.強化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行業管理。生態環境部門加強管理,協調各有關部門做好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相關工作。經濟信息部門將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納入綠色工廠和綠色制造評價體系,鼓勵重點企業編制綠色低碳發展報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帶頭做好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樹立行業標桿。人民銀行、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在金融風險管控體系、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等工作中,落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鼓勵行業協會指導會員企業做好環境信息披露。(市生態環境局、市經濟信息委、市國資委、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證監局負責)
8.建立環境信息共享機制。生態環境部門及時將企業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情況以及監督執法結果等信息共享至同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并轉送至同級有關管理部門。(市生態環境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國資委、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證監局負責)
(三)健全環境信息依法強制性披露監督機制。
9.強化依法監督。加強信息披露與執法機制一體化建設,生態環境部門將企業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情況納入監督執法,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人民銀行、證券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根據自身職責加強監督,及時受理社會公眾舉報,依法查處并公開企業未按規定披露環境信息的行為。依法健全嚴懲重罰機制,對環境信息披露不及時、不規范、不準確的企業,督促其及時補充披露環境信息,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檢察機關立足檢察職能,加強對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專門監督。充分利用有關工作信息,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提升監督能力。(市檢察院、市生態環境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國資委、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證監局負責)
10.納入信用監督。發展改革、經濟信息、生態環境、人民銀行、證券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根據自身職責加強監督,相關部門將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納入企業信用管理,作為評價企業信用的重要指標,將企業違反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要求的行政處罰信息記入信用記錄,依據企業信用狀況,依法依規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生態環境局、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證監局負責)
11.加強社會監督。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引導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對企業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進行監督。鼓勵企業以開放日等形式向社會公眾開放。(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四)加強環境信息披露法治化建設。
12.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建立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推動在相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制修訂中健全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規定。根據《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落實重大環境信息披露請示報告制度。(市生態環境局、市經濟信息委、市司法局、市國資委、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證監局負責)
13.落實相關技術規范。生態環境部門按照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的要求,規范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的編制。經濟信息部門負責在相關行業規范條件中,落實環境信息依法強制性披露的要求。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將環境信息依法強制性披露要求納入上市公司發行環節,在招股說明書等申報文件中落實相關要求。發展改革、人民銀行、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在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信息披露管理中,落實環境信息依法強制性披露有關文件格式要求。(市生態環境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證監局負責)
14.落實企業守法義務。強化企業依法披露環境信息的強制性約束,加大對環境信息弄虛作假、違法違規的處罰力度。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所披露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利益相關者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加強對企業的宣傳和培訓,提高企業責任意識和守法意識。(市生態環境局、市經濟信息委、市司法局、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證監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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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企業強制性披露碳排放信息!《重慶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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