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CQCER交易按照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碳惠通”低碳場景建設
第二十三條 運營主體負責制定低碳場景評價規范,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專家對低碳場景評價規范進行評估,并在運營平臺上對外公布。
第二十四條 鼓勵國內企事業單位、團體、協會等社會組織參與“碳惠通”低碳場景創建工作。
第二十五條 低碳場景創建申請方應按照評價規范要求創建,并向運營主體提交重慶“碳惠通”低碳場景創建申請表(附件9)。運營主體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低碳場景創建進行評價,將達到評價規范要求的低碳場景納入運營平臺。納入運營平臺的低碳場景單位應配合做好數據采集等場景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運營主體負責采集管理低碳場景內公眾授權的低碳行為數據,通過運營平臺換算成碳積分并發放至個人賬戶。
第二十七條 公眾持有的碳積分可在運營平臺上兌換“碳普惠”商品或服務。已兌換普惠商品或服務的碳積分由運營主體在運營平臺上予以注銷。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 運營主體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公布“碳惠通”方法學、“碳惠通”項目、CQCER、CQCER成交量和成交金額等信息;公布低碳場景創建及積分兌換情況;公布低碳場景評價規范制定情況等。
交易中心應定期將CQCER成交信息提供至市生態環境局,成交信息包括交易品種名稱、交易品種代碼、成交量、成交價。
第二十九條 對積極參與重慶市“碳惠通”平臺建設工作的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在開展氣候投融資工作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第三十條 對未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按規定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生態環境局舉報評估論證、交易管理等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碳惠通”平臺:是指構建以“碳惠通”為品牌,涵蓋碳履約、碳中和、碳普惠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即:通過開發重慶市行政區域內自愿減排項目(林業碳匯、垃圾焚燒、可再生能源等),探索建立生態產品進入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豐富配額管理單位履約方式的“碳履約”市場機制;探索建立以大型會議及活動、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為載體,以CQCER抵消為主要方式的“碳中和”實現機制;探索建立個人廣泛參與,促進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行為所產生的量化減排量及獲益的“碳普惠”機制。
(二)國家溫室氣體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是指我國境內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并在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
(三)碳履約:是指納入重慶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配額管理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向主管部門提交與上年度核定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相等的配額、CQCER或CCER等其他國家允許的產品,以完成其配額清繳義務。
(四)碳普惠:是指利用CQCER或CCER等其他國家允許的產品機制,通過社會廣泛參與自愿溫室氣體減排行為,依據特定的方法學可以獲得碳信用的制度,包含碳普惠行為的確定、碳普惠行為產生的減排量的量化及獲益等環節。
(五)碳中和:通過獲取相應數量CQCER或CCER等其他國家允許的產品的減排量額度,抵消以特定的方法學計算得到的大型活動組織者實施大型活動、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在生產或生活活動、個人在生活活動中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最終實現溫室氣體排放量凈增長為零的情形。
(六)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CDM):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第三次締約方大會(COP3)提出的《京都議定書》中引入的一種靈活履約機制,其目的在于協助非附件1中締約方國家實現可持續性發展和促進達成《公約》的最終目標,同時協助附件1中締約方國家履行量化的排放限制和排放減少的承諾。
(七)指定經營實體(DOE):是由聯合國執行理事會(EB)指定的有資質的機構,主要負責對CDM注冊前進行項目合格性審定,以及對CDM項目簽發前進行減排量監測的核查和核證。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中所提及項目設計文件、項目審定報告、減排量核證報告及監測報告等按照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相關文件要求進行編制。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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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重慶印發《“碳惠通”生態產品價值實現平臺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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