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售電網訊:2021年3月1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財經委第九次會議上提出,要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明確了“雙碳”背景下我國能源電力轉型發展的方向。隨著未來新能源大規模發展、高比例接入,對新型電力系統的調節能力及靈活性資源的儲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來源:微信公眾號“遠光能源互聯網" ID:ygnyhlw 作者:遠光能源互聯網)
提升新型電力系統的調節能力,需要從發電側、電網側、用電側三個方面著手。2021年7月29日,國家發改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下文簡稱《通知》),推動從用戶側需求端提升系統調節能力,通過分時電價挖掘用戶側靈活性資源,以符合新能源發電特性的分時電價有效引導用電行為,提升發用電匹配程度,從而提高新能源消納水平,并通過改善電力供需狀況有效降低了發電側和電網側新能源消納的系統成本。
分時電價政策背景政策背景
當前,我國新能源裝機規模不斷擴大,電力消費結構加快變化,用電負荷呈現冬夏“雙高峰”特性,電力生產側與消費側雙向大幅波動,尤以今年為例,全國用電需求快速增長,多地采取有序用電或需求響應措施,應對夏季負荷高峰期電力供應不足的問題。通過完善電價機制,可讓電價及時、準確地反映電力供需關系,引導用戶錯峰用電,優化資源配置,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各地現行分時電價機制已實施多年,在形勢明顯變化后,存在時段劃分不夠準確、峰谷電價價差仍有拉大空間、尖峰電價機制尚未全面建立,以及分時電價缺乏動態調整機制、與電力市場建設發展銜接不夠等問題,需要適應形勢變化進一步完善。
上述此次文件的出臺,要求在保持銷售電價總水平基本穩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目錄分時電價機制,更好引導用戶削峰填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促進新能源消納,為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提供支撐。
政策主要內容
此次文件明確將系統供需緊張、邊際供電成本高的時段確定高峰時段,引導用戶節約用電、錯峰避峰;將系統供需寬松、邊際供電成本低的時段為低谷時段,引導用戶調整負荷、促進新能源消納;主要從以下六個方面對現行分時電價機制做了進一步完善:
1、優化峰谷電價機制:要求各地結合當地情況積極優化峰谷電價機制,統籌考慮當地電力供需狀況、新能源裝機占比等因素,科學劃分峰谷時段,合理確定峰谷電價價差,系統峰谷差率超過40%的地方,峰谷電價價差原則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則上不低于3:1。
2、建立尖峰電價機制:要求各地在峰谷電價的基礎上推行尖峰電價機制,主要基于系統最高負荷情況合理確定尖峰時段,尖峰電價在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比例原則上不低于20%。可參照尖峰電價機制建立深谷電價機制。
3、建立健全季節性電價機制和豐枯電價機制:要求日內用電負荷或電力供需關系具有明顯季節性差異的地方,健全季節性電價機制;水電等可再生能源比重大的地方,建立健全豐枯電價機制,合理確定時段劃分、電價浮動比例。
4、明確分時電價機制執行范圍:要求各地加快將分時電價機制執行范圍擴大到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執行工商業電價的電力用戶;對部分不適宜錯峰用電的一般工商業電力用戶,可研究制定平均電價,由用戶自行選擇執行。
5、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要求各地根據當地電力系統用電負荷或凈負荷特性變化,參考電力現貨市場分時電價信號,適時調整目錄分時電價時段劃分、浮動比例。
6、加強與電力市場的銜接:要求電力現貨市場尚未運行的地方,電力中長期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購電價格應按目錄分時電價機制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
國內各地分時電價執行現狀
《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布前,全國已有29個省份實施了分時電價機制,通知發布后,南網、廣東、廣西、貴州、寧夏、安徽、山西均發布通知完善現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經梳理統計各地區截至8月31日公布的銷售目錄電價,整體情況如下:
尖峰電價
概況:全國超過2/3地區未實行尖峰電價,已執行地區大多不滿足上浮比例要求
全國共計11個省市已(將)實行尖峰電價,其中三地已滿足/基本滿足通知中有關尖峰電價在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比例原則上不低于20%的要求,分別是:
廣東:上浮25%;
湖北:上浮20%~21%;
浙江:浙江的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的尖峰電價上浮比例為34%,其大工業用電尖峰電價的上浮比例為19%~20%。
此外,下圖中廣東和安徽的上浮比例均基于將要執行的尖峰電價進行計算。其中廣東將于2021年10月1日執行峰段電價上浮25%的尖峰電價(《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安徽目前是發布了試行季節性尖峰電價征求意見稿(《安徽省發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關于試行季節性尖峰電價和需求響應補償電價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尖峰電價在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0.072元/千瓦時,執行時間暫未確定。
圖表1:全國各地區尖峰電價上浮比例
來源:各地發改委,遠光能源互聯網
目前暫無地區實施深谷電價。
峰谷價差
概況:70%以上地區未達到3:1的最低要求,北上廣峰谷價差最大
【峰谷價差比例:70%以上地區未達到3:1的最低要求】通知中有要求系統峰谷差率超過40%的地方,峰谷電價價差原則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則上不低于3:1。從全國各地區現行銷售電價來看,70%以上地區未達到3:1的最低要求,均需進行相應調整。價差比例高于3:1的有云南、海南、北京工商業及部分大工業電壓等級、上海兩部制、江蘇、青海大工業及100kVA以上的工商業、新疆、廣東大部分地區。此外四個地區的價差比例高于4:1,分別是廣東大部分地區、新疆、上海夏季兩部制、北京工商業電價。
圖表2:全國各地區峰谷價差(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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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分時電價】國內外分時電價政策及市場影響解析(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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