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直接參與市場交易(不含已在電力交易平臺注冊但未曾參與電力市場交易,仍按目錄銷售電價執行的用戶)在無正當理由情況下改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擁有燃煤發電自備電廠、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用電價格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價格的1.5倍、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已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高耗能用戶,不得退出市場交易;尚未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高耗能用戶原則上要直接參與市場交易,暫不能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電價格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價格的1.5倍、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電網企業代理上述用戶購電形成的增收收入,納入其為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產生的新增損益統籌考慮。
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價格、代理購電用戶電價應按月測算,并提前3日通過營業廳等線上線下渠道公布,于次月執行,并按用戶實際用電量全額結算電費。未實現自然月購售同期抄表結算的地區,暫按電網企業抄表結算周期執行。
(六)規范代理購電關系變更。電網企業首次代理工商業用戶購電時,應至少提前1個月通知用戶,期間應積極履行告知義務,與電力用戶簽訂代理購電合同。在規定時限內,未直接參與市場交易、也未與電網企業簽訂代理購電合同的用戶,默認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已直接參與市場交易又退出的電力用戶,默認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工商業用戶,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選擇下一季度起直接參與市場交易,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相應終止,由此產生的偏差責任原則上不予考核,能夠單獨統計的偏差電量由與電網企業成交的市場化機組合同電量等比例調減。電力交易機構應將上述變更信息于2日內告知電網企業。
三、加強相關政策協同
(一)加強與居民、農業銷售電價政策的協同。居民、農業用電由電網企業保障,保持價格穩定。執行代理購電價格機制后,電網企業為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產生的新增損益(含偏差電費),按月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或分享。
(二)加強與分時電價政策的協同。在現貨市場未運行的地方,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代理購電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以及申報用電曲線但分時電價峰谷比例低于當地分時電價政策要求的,用戶用電價格應當按照當地分時電價政策規定的時段劃分及浮動比例執行。
(三)加強與電力市場交易規則的協同。各地應按職能分工進一步完善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應與市場主體執行統一的市場規則�,F貨市場運行的地方,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與其他用戶平等參與現貨交易,公平承擔責任義務,電網企業要單獨預測代理購電用戶負荷曲線,作為價格接受者參與現貨市場出清;納入代理購電電量來源的優先發電電源,偏差電量按現貨市場規則執行。鼓勵跨省跨區送電參與直接交易。燃煤發電跨省跨區外送的,送受端雙方要適應形勢變化抓緊協商形成新的送電價格,確保跨省跨區送電平穩運行。
(四)加強與可再生能源消納權重政策要求的協同。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應公平承擔可再生能源消納權重責任。
四、保障措施
(一)規范代理購電行為。電網企業要按要求規范代理購電方式流程,單獨歸集、單獨反映代理購電機制執行情況,做好信息公開、電費結算等工作,并按季度將代理購電及變化情況報價格主管部門。電力交易機構要確保獨立規范運行,不得參與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業務。
(二)加強代理購電信息公開。電網企業應按要求及時公開代理購電相關信息,原則上應按月發布代理用戶分月總電量預測、相關預測數據與實際數據偏差、采購電量電價結構及水平、市場化機組剩余容量相關情況、代理購電用戶電價水平及構成、代理購電用戶電量和電價執行情況等信息。
(三)確保代理購電服務質量。電網企業要加快建立健全保障代理購電機制平穩運行的組織機構,及時調整營銷管理系統,重點優化電費結算功能,積極推進表計設施改造,加快實現按自然月購售同期抄表結算,確保在用戶電費賬單中清晰列示代理購電電費明細情況,為做好代理購電服務提供有力支撐。要圍繞代理購電實施開展專題宣傳,通過營業場所、手機APP、供電服務熱線等多種渠道,持續加強與用戶的溝通,增進各方面理解支持,積極鼓勵工商業用戶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四)做好市場價格波動風險防控。各地要密切跟蹤電力市場和價格變化,評估市場交易價格和代理購電價格波動風險,及時發現苗頭性、趨勢性、潛在性問題,做好風險預警防控,保障代理購電機制平穩運行。
(五)強化代理購電監管。各地主管部門要積極會同配合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當地相關部門,重點圍繞代理購電機制運行中的市場交易、信息公開、電費結算、服務質量等,加強對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的監管,及時查處信息公開不規范、電費結算不及時,以及運用壟斷地位影響市場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
各地要在調整當地目錄銷售電價后,抓緊按照本通知要求組織開展好當地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相關落實情況請于2021年11月15日前報我委(價格司)。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暫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我委將根據需要及時進行完善�,F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2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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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國家發改委發布關于組織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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