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費用各自發生的由各自承擔(包括移交手續費,自行委托第三方所開展的工作發生的費用)。如因一方違約事件導致項目終止而需要提前移交,則由違約方來承擔移交費用。
通過移交前大修,項目公司應確保項目設施的正常運行。
如項目公司不能或不愿根據本條進行移交前大修,視作項目公司違約,海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有權提取履約保函并終止《PPP項目合同》。
14.績效評價
本項目的績效評價機制包括建設績效評價、運營績效評價、移交績效評價,建設績效評價由海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從項目建設質量、建設工期、安全生產等方面進行評價;運營績效評價由海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其指定部門依據制定的績效評價辦法對項目公司的服務質量進行績效評價。移交績效評價由海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其指定部門依據制定的績效評價辦法對本項目移交過程及項目設施狀況進行績效評價。海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和財政部門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向項目公司支付相關費用。
14.1項目公司應按照質量、進度、安全等要求進行項目建設,未按照標準要求進行項目建設的,若發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法規規范對項目公司進行處罰的情況,則海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可以根據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結果,從每年可行性缺口補助或建設履約獨立保函中再扣除相同金額。
14.2運營績效評價采用季度績效評價的方式。由海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項目進行評價,如對評價結果下達整改通知書,項目公司應根據整改通知書的要求進行整改工作。海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每月綜合日常運營維護情況,工作任務單完成情況,整改任務落實情況及現場考核情況等對項目公司當季運營維護工作評定成績,每個季度成績的平均值為項目公司年度運營績效評價成績。
14.3在項目移交日前,由海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項目移交前大修情況、設施設備完好率、移交規范性、檔案齊全性等進行評價,并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對項目公司進行相應的處罰,以保證項目公司規范經營,維護政府方和社會公眾利益。
以上所述事項最終以公開招標文件的約定為準。
15.本項目接受聯合體參與資格預審,聯合體中所有成員數量不得超過4家。
二、申請人資格條件
凡具有投融資和運營管理能力的申請人,均可對本采購項目提出資格審查申請。
本項目接受聯合體投標。聯合體須滿足以下條件:
(1)不同聯合體成員不得共同承擔設計、施工、運營任務中的某項同一任務,但允許同一聯合體成員同時承擔多項任務。
(2)聯合體應提交聯合體各成員單位共同簽訂的聯合體協議,聯合體協議中必須明確聯合體牽頭方及其他各成員單位名稱、職責分工、在項目公司中的股權比例。
(3)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聯合體各成員不得再單獨參加或者與其他企業另外組成聯合體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否則相關聯合體的資格預審均不予通過。聯合體通過資格預審后,其成員不得變更。
(4)聯合體牽頭方及成員總數量不得超過4家。
(5)聯合體成員在項目公司中的股權比例需在聯合體協議中明確,聯合體成員均需在項目公司中參股,聯合體牽頭方在項目公司中的股份不低于40%。
(一)基本條件
申請人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基本條件,并提供下列資料:
(1)申請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備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已辦理三證合一的申請人,僅需提供具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2)申請人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提供2020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審計報告及財務報表(如為2021年新成立的公司,則無需提供);
(3)申請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提供書面聲明;
(4)申請人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提供申請人近6個月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如不需要納稅的,請提供不需納稅的相關證明;
(5)申請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提供書面聲明。
(二)特定條件
(1)申請人未被“信用中國”網站(.cn)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如申請人為聯合體,則聯合體各方均須符合本條件;
(2)申請人或聯合體中施工方具備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及以上資質;
(3)申請人或聯合體中運營方具有污水處理能力,提供承諾函;
(4)申請人或聯合體中設計方具有市政公用工程行業(燃氣、軌道交通除外)設計甲級資質,或工程設計環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專項甲級資質,或工程設計綜合甲級資質;
(5)申請人或聯合體中牽頭方累計銀行授信額度可用的部分不低于人民幣25億元或銀行現金存款不低于人民幣20億元(提供銀行授信合同復印件及該銀行針對本授信合同的授信額度可用部分的證明材料或銀行現金存款證明,其中銀行授信額度須在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接收截止時間仍處于有效期內)。
(三)特別說明
1.本項目接受聯合體申請。申請人為聯合體,聯合體則須滿足以下條件:
(1)聯合體中所有成員應滿足上述(一)基本條件和(二)特定條件中第(1)條,聯合體中施工方還需滿足上述(二)特定條件中第(2)條,聯合體中運營方還需滿足上述(二)特定條件中第(3)條,聯合體中設計方還需滿足上述(二)特定條件中第(4)條,聯合體中牽頭方還需滿足上述(二)特定條件中第(5)條;
(2)申請人的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同時作為不同主體參與申請(可作為一個聯合體內的不同成員)。否則相關申請人的資格預審均不予通過。
(3)鼓勵聯合體中以運營方作為聯合體牽頭方,但也須符合本項目對聯合體牽頭方的資格要求。
2.根據《關于進一步鼓勵、支持民營資本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的實施意見》(蘇財金〔2017〕99號)要求,本項目鼓勵民營資本參與本項目采購活動。
后期招標文件中將對申請人設計能力、施工能力、運營能力等進行具體考評。
三、資格預審文件發布信息
資格預審文件公告期限:自公告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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