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合作范圍:由海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項目公司以及中標社會資本方三方簽訂《PPP項目合同承繼協議》,海陵區人民政府授予項目公司本項目的特許經營權,由項目公司在合作期內負責本項目新建工程的投資、建設(含設計)、運營、維護以及存量工程相關權屬的轉讓、運營、維護,存量工程相關權屬轉讓需按照國資委等部門要求在確定評估基準日且履行資產評估程序并經相關部門書面同意后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由海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代表區政府對項目的建設、運營、維護進行績效評價。合作期滿時,項目公司將所涉及的項目設施等全部資產完好無償移交給海陵區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機構。
具體項目范圍包括,本項目相關設計文件中全部內容的投資、建設、運營、維護、存量工程的轉讓、運營、維護、設備的更新重置、其它與項目有關的或實施機構要求項目公司承擔的工作等。
9.5合作期限:項目合作期限固定為30年(其中污水處理設施改擴建工程建設期2年,運營期28年,其余新建工程建設期3年,運營期27年)。
9.6回報機制:本項目采用“可行性缺口補助”的回報機制,經政府方績效評價后支付項目公司。
9.7在項目合作期內,項目公司需執行《江蘇省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考核標準2010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城鎮排水管渠與泵站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 68-2016)、《城鎮排水管道檢測與評估技術規程》(CJJ 181-2012)等國家相關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其他標準、規范并滿足本項目績效評價要求,且污泥處置設施的維護滿足屆時相關單位的要求。
9.8處理工藝:本工程將對一期現狀設施進行提標改造,將一期A2/O生化池改造為 Bardenpho復合生物池,二期新建采用改良型A2/O工藝。一期提標深度處理增加高效沉淀,二期新建深度處理采用高效沉淀池+深床濾池,以進一步強化TP和SS的去除效果。考慮到再生水回用及出水微生物指標穩定達標,消毒工藝改為次氯酸鈉消毒。
9.9基本服務標準及要求
A污水處理標準
根據《泰州市海陵區水環境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本項目設計進水水質標準如下:
設計出水執行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準Ⅳ類標準(CODCr、NH3-N、TP分別達到 30mg/L、1.5mg/L、0.3mg/L,其余標準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A標準),項目設計出水水質標準如下:
B污泥處理標準
本工程采用二級干化技術,來自污水處理廠符合設計文件含水率要求的污泥首先進入一級干化機,將污泥含水率從 80%降至 75%,而后進入二級干化機,經過二次干化后污泥的含水率降至 14%。配套污泥處置工程的運營單位由政府方自行委托,本項目僅包含配套污泥處置工程的投資、建設、維護。
10.項目公司治理結構
項目公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項目公司股東會由各投資方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但是基于本項目采用PPP合作模式的特殊性,政府方股東和實施機構對影響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具有一票否決權。
一票否決權范圍包括停業、歇業計劃等會影響社會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的經營活動;會影響公眾利益的可能造成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經營活動等。
項目公司董事會設7人,其中政府方委派1人,社會資本方委派5人,由職工代表大會推選產生職工董事1人(根據公司類型確定是否有職工董事而定,如無職工董事,則由政府方委派相關董事人選)。董事長由社會資本方委派的董事擔任,為項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項目公司監事會設3人,股東雙方各委派1人,職工代表選舉產生1名。監事會主席由政府方推薦。
項目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統一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公司設總經理1人,社會資本方提名,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管若干名(其中1名副總經理和財務副總監由政府方委派,政府方委派的財務副總監有權對項目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和管理),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同時,項目公司應依據公司章程和項目運營需要,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完善公司運營體系。
11.履約保障要求
11.1本項目的履約保障體系主要由建設履約獨立保函、運營維護獨立保函、移交維修獨立保函組成的履約保函體系和保險方案兩部分構成。
11.2保函體系
本項目中的保函體系主要由建設履約獨立保函、運營維護獨立保函、移交維修獨立保函組成
11.3保險
項目公司應當以項目公司作為被保險人進行投保,并督促保險人或保險代理人在投保或續保后盡快向海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供保險憑證;項目公司在任何時候不得作出或允許任何其他人作出任何可能導致保險全部或部分失效、可撤銷、中止或受損害的行為。在項目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投保或續保維持PPP項目合同的必要保險時,海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其指定機構可以自行購買,并有權從履約保函中提取需支付的保險費金額。本項目涉及的相關必要保險包括但不限于:建設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第三者責任險、雇主責任險等。
12.項目移交要求
合作期結束或者合同提前終止,項目公司應將項目資產在資產移交日移交給海陵區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機構。資產移交范圍及標準如下:
資產的移交范圍包括項目設施及其全部權利和權益,項目公司取得的相關土地權利,各類技術圖紙、規程、規范、資料、生產運行的有關圖紙資料等;
在資產移交范圍內的資產不應附帶任何其他債務、留置權、質押權、抵押權和其他擔保權益及第三方權益;
項目公司應在資產移交前對資產進行大修,政府應在接受資產前對項目資產進行檢驗,以保證資產移交后整體項目的可持續運行。
13.移交前大修
項目公司應在海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其授權的監管部門的監督下,于移交日12個月前對項目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修,以確保項目設施在移交時能夠良好的運轉。但此檢修應不遲于移交日之前6個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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