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絡支付的興起,人們已經越來越習慣使用平臺購物、訂餐、繳費和還款等功能。但由于監管細則不完善,第三方網絡支付存在信用卡套現、洗錢等不法行為。在首批第三方支付機構牌照下發4個多月后,央行昨日發布《支付機構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要求支付機構不得為客戶提供賬戶透支、現金存取和融資服務,客戶不得利用信用卡透支為支付賬戶充值。
央行要求支付機構應對客戶身份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支付賬戶的開立須實行實名制。支付機構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假名支付賬戶。支付機構應當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此外,支付機構調整互聯網支付服務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時,應通過有效方式提前30天通知客戶。
按照規定,支付機構須登記并審核客戶的身份信息,個人支付賬戶單筆收付金額超過1萬元,個人客戶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月收付金額累計超過5萬元或資金余額連續10天超過5000元的,支付機構還應留存個人客戶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該《辦法》所指的支付機構是依據央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獲準辦理互聯網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第三方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是指客戶為購買特定商品或服務,通過計算機等設備依托互聯網發起支付指令,實現貨幣資金轉移的行為。
推薦閱讀
>>>詳細閱讀
本文標題:央行:第三方支付不得提供融資服務
地址:http://www.xglongwei.com/a/zifu/20120208/291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