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郵政局網站消息,對此前媒體關于快遞企業內件丟失、野蠻分揀、霸王條款的報道,國家郵政局日前發布通知,稱有關省(市)郵政管理局要對涉嫌違規的企業進行約談和依法嚴肅處理。
一些快遞企業在處理郵件之時的“野蠻分揀”現象,近年來早被公眾詬病。盡管我國在2011年8月頒布了《快遞業務操作指導規范》,日前也聲稱要對相關涉事企業進行約談。然而,在筆者看來,上述國家郵政局提及的“約談”或“依法處理”,本質上依然屬于是一個頭痛醫頭的做法。
國內快遞行業亂象頻仍,長期存在漠視他人權益的野蠻分揀問題,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者,由于機制和制度性的缺失,在出現問題后的責任追究始終沒有厘清。快遞流程相對復雜,需要經過多次分揀環節,也導致了各個環節相互推諉責任的可能。按照日前媒體曝光的申通快遞現狀,“快遞員就踩著一箱貨物,告訴記者有多大的力氣就可以扔多遠,如果摔壞了只需把責任推給公司。快遞員說,破損票件按理是拒絕通過的,但是如果一不小心掃了碼,收到破損票件或是途中票件損壞,就得把責任往收件人身上推。只要收件人先簽了字,就沒有快遞員的責任了……”這樣的“責任”不明現實,正是導致快遞企業無視責任的主要原因。
其二,后續賠償缺乏公平性。即使是最終查實了責任人,在賠償上也難體現公平合理原則。按照《郵政法》第47條規定,對于未報價的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是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以大量的未報價的郵件為例,快遞企業大不了賠償最高三倍的快遞費。“違法”成本低但收益可能高得多,“野蠻分揀”以及無視責任的損壞、盜毀現象便不出意料。解決這一亂象,事實證明僅靠一兩次整改和針對一兩家企業的“約談”和“處罰”,是遠遠不夠的。治標還要治本,從規范快遞行業和保護廣大消費者權益的角度出發,加大責任賠償額度已勢在必行。在責任劃分上,也應盡快建立一整套便于消費者維權的通道以及可以準確定位責任人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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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對“野蠻分揀”不能止于“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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