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消息,恒泰艾普(300157)因為信披違規,一致行動人孫庚文、上市公司被出具監管函。
具體違規如下:
1. 未及時披露對一致行動關系有重大影響的承諾事項
2019 年 6 月 30 日,孫庚文與銀川中能簽署《股份轉讓協議》和《一致行動協議》,銀川中能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7,600 萬股,持股比例為 10.67%,并通過一致行動協議控制孫庚文持有的 4.96%股份對應的表決權,合計享有表決權的股份比例為 15.63%,成為公司的控股股東;2019 年 7 月 4 日,雙方簽署《一致行動協議之補充協議》,約定雙方一致行動期限為三年,自股份過戶完成之日起算。
2019 年 12 月 29 日,銀川中能、劉亞玲、馬敬忠(以下合稱“承諾人”)向孫庚文出具《承諾函》,承諾自孫庚文為恒泰艾普向浙商銀行 2.2 億元貸款提供擔保后的 3 個月內,將用其他擔保方式替換孫庚文向浙商銀行提供的擔保,解除孫庚文對浙商銀行就上述貸款所承擔的所有擔保責任,并在上述期限內辦理完孫庚文的擔保解除手續,如承諾人未在上述期限內解除孫庚文的擔保責任,則孫庚文有權解除與銀川中能的一致行動關系。《承諾函》涉及事項可能影響銀川中能和孫庚文一致行動關系的穩定性,屬于對一致行動協議的重要補充,但雙方均未及時告知上市公司相關情況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21年 5 月 31 日才予以披露。
2. 未及時披露訴訟進展情況
2019 年 7 月 22 日,北京海國翠微新興產業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海國翠微”)與銀川中能、孫庚文簽署了《債權債務轉讓協議》及《債權債務轉讓協議之補充協議》,銀川中能承諾在《債權債務轉讓協議》簽署后 20 個工作日內向海國翠微償清孫庚文前期對海國翠微的債務。同時,《債權債務轉讓協議之補充協議》約定,銀川中能應在《債權債務轉讓協議》簽署生效后 5 日內,將所持有的恒泰艾普 3,000 萬股股份辦理完成股份托管手續,作為向海國翠微償還《債權債務轉讓協議》項下標的債務、利息及賠償金、違約金等費用的履約擔保。
2020 年 8 月 18 日,海國翠微針對銀川中能、孫庚文提起債務轉移合同糾紛訴訟;銀川中能、孫庚文分別于 2021 年 6 月 3 日、6月 4 日收到該案的二審裁定,裁定內容包括銀川中能需向海國翠微支付本金 7,091.67 萬元、利息及相關費用,海國翠微就前述債權對銀川中能持有的 3,000 萬股恒泰艾普質押股票享有優先受償權。二審裁定事項可能對公司控制權的穩定性產生影響,但銀川中能和孫庚文作為訴訟當事方均未及時告知上市公司相關情況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 2021 年 7 月 12 日才予以披露。
深交所稱,上述行為違反相關規定,并對上市公司、孫庚文出具監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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