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個月前,業內業外盼望已久的P2P監管細則征求意見稿終于與大家見面了,在這其中絕大多數都是關于P2P平臺的規定與約束。但這些規定真正實施起來還需一段時間,因為監管細則在出臺之后會有長達18個月的整改期,這18個月對于P2P平臺來說就是洗牌淘汰期,很多不合規的平臺會在這次洗牌中退出歷史舞臺。那么,作為普通投資者,在2016年里,有哪些平臺是不能投的呢?安心貸小編為大家梳理一下。
1、承諾本息保障的P2P平臺
P2P監管細則第十條規定,嚴禁P2P平臺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也就是說,監管細則下發之后到貫徹實行,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的平臺要么改變擔保、保本保息的策略要么等著被淘汰。如果在這期間仍然還打著保本保息的口號,那么一旦監管層加以嚴懲,平臺會因為一時的輿論風波而極有可能面臨嚴重的信任危機甚至是倒閉。
由于國內個人征信體系不完善以及銀行、理財平臺等機構培養的“剛性兌付”的壞習慣,P2P網貸在進入中國以后,平臺只有進行承諾保本保息之后才能夠給投資人更多的信心,因此,本息保障成為中國P2P行業普遍存在的現象。但是監管細則既然規定不能再進行擔保以及承諾保本保息,那么,這樣的P2P平臺是不能再投了。
2、沒有資金托管的平臺
P2P監管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P2P網貸平臺需要尋找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平臺資金存管的機構。P2P平臺資金托管于銀行為的是將平臺資金、投資人資金以及借款人資金進行隔離管理,防止平臺出現資金池等現象,更好地保護投資人的利益。
從規定來看,銀行存管是大勢所趨,只有進行銀行存管的P2P網絡信息中介平臺才能夠在行業競爭浪潮中更好地生存,保障投資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安全。所以,在2016年里,沒有資金托管的平臺的不能投的。
3、涉嫌資金池、自融的平臺
P2P監管細則第十條規定,嚴禁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嚴禁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也就是說,P2P平臺不能涉嫌自融、資金池。在前兩天,某寶事件就被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至于其受害人的錢還能不能要得回來,那不得而知,如果能要得回來頂多也是只有三、四成。前事不忘后事之師!
4、大標較多的平臺
P2P監管細則第九條第四款中指出機構要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絡借貸,在第十七條規定,網絡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這也就是說,監管層是暗地里要求平臺不能出現單個金額較大的借款項目的。如果平臺涉及到發動超大額的標的,那么,就要注意了,這是違規的。
5、項目信息不透明的平臺
一個平臺安不安全,主要看它的項目信息披露情況,經常會有一些平臺以保護借款人隱私為由全部P掉借款項目信息核心要素。實際上,一個正常真實的借款項目和借款人,平臺應該披露借款人和借款項目的一些基本信息,例如:借款人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及借款用途,還款來源等情況都是要披露的。只有這樣,投資人才知道自己的錢借給了誰,借款人借錢干什么去了。不透明的平臺,投資人當心。
6、年化利率超過15%的平臺
年化利率過高的平臺不能投,這是多少中過雷的投資前輩所總結的經驗啊。試想,如果一個平臺完全按照監管層的要求做合規的只收取管理費作為盈利來源,哪還有錢來支付這么高的利息。監管細則中雖說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應當歸出借人所有,可如果利息太高,借款人會傻到不會去別的平臺借錢而非“吊死在這棵樹上”么?
7、有過提現困難的平臺
平臺一旦發布禁止提現或提現困難,就會產生連鎖反應,即使是后期危機公關很成功但仍給平臺的發展留下了不可估計的損失。提現困難是一個平臺的底線,對于出現過提現問題的平臺,完全沒有必要去再次冒險。
8、短時間內成交量增幅過大的平臺
不管是新平臺還是老平臺,就一個正常的平臺而言,無論是采取了什么樣的推廣方法都很難讓業績在短時間內呈現大幅度增長,不可能一下子上線2個月就破億什么的,那也太假了。某寶的經驗就能說明,在短時間內成交量大幅度增長只能是通過一些非法的手段獲取的,而其最終要為自己付出慘痛的代價。所以說,這樣的平臺是萬萬不能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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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2016年,哪些P2P平臺不能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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