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12月28日下午,國務院法制辦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業界期盼已久的P2P監管政策終于出臺。自即日起本人將對該監管辦法的發表系列評論,純粹個人觀點,不代表所在機,歡迎批評指正。本文是該系列評論的第2篇。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監管辦法》)出臺了,雖然姍姍來遲,但筆者細讀發現其邏輯相當明確、自洽,即完全按照《P2P平臺》“信息中介”的定位來進行監管機制設計。然而,目前大多數平臺都已經異化為信用中介,因此這樣的監管制度設計,與現實的差距,相當巨大。但監管者絕對是在對行業現實充分了解的基礎上做出的慎重部署,因此這反映了決策者對行業發展方向的期許。那么這種監管政策會對P2P行業的未來發展產生什么影響?本文試論之。
大部分P2P平臺已異化為信用中介
從理想定位而言,P2P平臺確實應該只是信息中介,這也是國外主流P2P平臺的做法。具體而言,P2P平臺僅僅提供信息撮合等服務,既不介入資金交易,如果不是因為本身失職導致(如對借款人資質沒有盡到審查義務等),則也不承擔可能存在的貸款損失。
因此,如果在這種理想情形下討論監管政策,確實只要平臺能夠滿足基本信息中介服務要求即可,例如IT系統、風控體系、信息披露體系,等等。而不需要對平臺的股東背景、資本金、杠桿率等提出硬性要求,因為在信息中介定位上,貸款潛在損失,應該由出借人風險自擔,而不是平臺,所以平臺的資金實力并不是核心問題。
然而,由于征信體系建設不完善、大數據儲備不夠等原因,我國P2P平臺除少數1-2家平臺與此定位接近外,絕大多數P2P平臺已經超越信息中介定位,成為事實上的信用中介或準信用中介。具體而言,信用中介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保本保息承諾,或者變相的保本保息承諾。雖然保本保息已被禁止,但變相的保本保息,仍以各種方式存在。否則那些大媽們哪個還敢在P2P平臺上投資?
第二,擔保,或者變相擔保。雖然自擔保之前已經被明令禁止,但各種變相的自擔保仍然存在,例如設立特殊目的公司進行實質上的自擔保,或者讓與平臺存在高度關聯關系的所謂第三方來進行擔保(注:關于擔保問題,筆者稍后將專文詳述)。
第三,風險準備金。雖然名目不同,但風險準備金又屬于平臺自身所有,因此屬于另一種變相的自擔保,《監管辦法》中完全沒有提及該問題,尚不知監管層是何考慮,但據有關統計,禁止自擔保后,過半數平臺都實行了這種風險準備金模式(注:關于風險準備金問題,筆者稍后將專文詳述)。
第三,各種形式的“背書增信”。這里所謂的“增信”,是指平臺對提高自身信用的努力,不是《監管辦法》中禁止的平臺對借款人和借款項目的“增信”。例如,尋找各種高信用等級的股東,P2P平臺早已被劃分為“國資系”、“銀行系”、“上市公司系”、“地產系”,等等。試想,如果是信息中介,出借人應該信任借款人,平臺背景還有什么作用?
平臺們如此認爹找媽,實際上就是因為其是信用中介,而不是信息中介,出借人信任的是平臺,而不是借款人,但這些平臺擔心自己信用不夠,因此到處找靠山。此外,各種領導的開業祝賀、到訪調研,也被平臺包裝成對其的“背書”。甚至,在“權威” 媒體上做廣告(某平臺被查,電視廣告商竟成眾矢之的),找名人代言(某類似網絡金融機構出問題后,投資人居然打了他們認為曾為該機構站臺的某作家),難道不是另一種“背書增信”嗎?
P2P平臺的四種出路
當然,雖然《P2P平臺》已經完全異化為信用中介,但我絕不相信決策者對此毫不知情。監管者并不是說出“何不食肉糜”的深宮皇子,而是經常與業界、學界交流互動,筆者也有幸多次參與類似交流。因此,可以說監管者是對現狀把握非常好的理性決策者。那么這樣就說明《監管辦法》反映了政策指定者對P2P行業發展方向的期許。木已成舟,筆者無法再多談監管政策應該如何考慮P2P平臺已成信用中介的現實,下面單對P2P行業在過渡期后的未來進行一番設想。筆者認為,如果嚴格按照“信息中介”的定位來監管,P2P平臺大概有如下四個出路:
第一:成功轉型。平臺成功轉型到信息中介的定位,全行業繼續欣欣向榮,作為傳統金融的補充,發揮普惠金融的積極作用。然而,筆者認為,這樣的轉型,比登天還難。
中國征信業還很不發達,官方征信機構對P2P行業主要客戶群體,覆蓋率很低;商業征信機構(尚未正式發牌)即便開始運作,能否運轉良好,也是未定之數。在此情形下,試問那個出借人敢在沒有平臺某種形式的兜底下,就信任一個他只知道年收入、財產等信息的借款人?
退一步說,即便轉型成信息中介,真的需要這么多信息中介嗎?信息中介平臺,天然具有自然壟斷屬性(想想滴滴快遞、趕集58、百合佳緣、攜程去哪兒、美團點評)。最后,P2P行業會不會像美英等國一樣,最后就剩一兩個平臺。那么,這一“出路”,對于全行業而言,等于沒有出路。
第二,破產清算。被大量淘汰的平臺,就屬于這一“出路”。即大多數平臺,沒有能力(或動力)轉型到信息中介上,而大量地破產清算。然而這又分兩種情況:一是有序破產,借貸雙方權益都獲保障;二是無序破產,大量平臺出現跑路等問題,產生數千億壞賬。這兩種情形都可能,但目前1000多家問題平臺中,筆者不知道有幾家平臺是全身而退的(注:關于P2P平臺如何有序破產清算,筆者稍后將專文詳述)。。
第三,掛羊頭賣狗肉。在這一出路下,平臺都紛紛向監管部門備案成“信息中介”平臺,但實際模式跟《監管辦法》出臺前一模一樣,繼續做著事實上的信用中介。掛著羊頭賣狗肉并不是沒有可能,現在平臺不都宣稱自己是信息中介嗎?
信息中介的定位,早在2015年7月份十部委《指導意見》出臺后就已經明確,那時各個實際上是信用中介的平臺,全都歡呼雀躍,筆者起初大為困惑,后來想到中國“掛著羊頭賣狗肉”的古老智慧,就全都明白了。這并非不可能,因為掛羊頭賣狗肉又如何,筆者在昨日的P2P監管系列評論之一中(《將P2P交給地方監管是推卸責任》),已經說明,在該《監管辦法》設置的監管體制下,日常監管根本就不現實。
第四,改頭換面。如果上述出路都不通,特別是負責日常監管的各地金融辦突然變得特別有能力,特別大公無私,認真履行自己的監管職責,不折不扣,備案的P2P平臺按照信息中介的定位,得到嚴格監管。那么最后一種出路就是,該《監管辦法》想監管的這2000多家P2P平臺,沒幾個去備案,紛紛改頭換面,宣稱自己不是P2P平臺(好像已經有平臺這樣宣稱了)。這樣金融辦不管,銀監會不管,誰都不管(當然出了事,公安經偵部門不得不管),但現有的業務卻照做。。。
金融監管上,我國實行的是機構監管,而不是行為監管。一項金融業務,如果不叫那個名字,也不去申請牌照或備案,那就基本上無人監管。試想,現實中存在多少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由于不叫銀行,也不申請銀行牌照,所以根本沒人按照銀行來監管。多少事實上的信托業務、擔保業務,甚至證券業務,換個非標準的名字,就可以繼續堂而皇之地運營。當然,該《監管辦法》,確實也提出了要實行“行為監管”,但在現行監管體制安排下,對于這一設想的可行性,只能一笑置之。想看更多p2p理財資訊請點擊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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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監管形勢下P2P平臺的四種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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