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辦法》的出臺引發行業解讀熱潮,筆者擬從網絡借貸行業定位、業務模式、投資人準入要求和風險管理四大方面對其中的關鍵點進行詳細解析,并結合網貸基金的本質特征分析《辦法》對網貸基金的影響作用,展望其未來發展之路。
2015年12月28日對于P2P行業乃至P2P衍生行業而言均是個意義重大的日子,在這一天里,行業期盼已久的監管細則終于與大家見面了。隨后,讀者紛紛針對其發表言論,有對《辦法》中監管條款到位的稱贊,對其中各項禁止行為的詳解,但是同時卻也有對P2P平臺出路的擔憂,認為《辦法》的出臺,雖然使P2P定位和P2P監管明確了,但是系列禁止行為的推行會將眾多P2P平臺推向死亡之路。與此同時,也有讀者問,此種環境之下,網貸基金何去何從?通過對《辦法》的逐條解析,筆者認為對于P2P行業和P2P衍生行業的發展而言,利遠大于弊。從很多條款的細則深處去剖析,政府對P2P這類金融創新是秉持著至始至終的大力支持,有些條款名為禁止,實則是正式給予了《網貸平臺》某些方面巨大發展空間。
一、對《辦法》關鍵點解讀
通過對《辦法》條款的逐條剖析,筆者認為《辦法》中對行業發展影響較大的幾個關鍵點是行業定位、業務模式、投資人準入要求和風險管理四方面。
(一)定位——“信息中介”的行業定位給平臺生機
從《辦法》的文件題名筆者們就可以看出,從此以后P2P平臺將回歸到平臺的定位,它僅僅只是作為信息中介機構而存在。多數人認為僅僅這一條就能將很多P2P平臺逼入絕路。其實不然,這一條恰恰是P2P平臺的生機。排除掉成立初衷就是騙局的平臺,真正在做網絡借貸這件事的平臺如果定位為信息中介的話,雖然它有對債權真實性把控的義務,但是對債權本身是沒有賠償責任的,這種模式一方面可以避免平臺資金池、自融等行為,另一方面何嘗不解決P2P平臺來自投資人的追責壓力,項目投資當然有風險,不可能做到真正的本息保障,平臺和債務關系本身是脫離的,對于P2P平臺健康發展而言,此種模式抗風險能力更大。
(二)業務模式
1、允許線下風控,禁止平臺線下承接業務
當前筆者國眾多P2P平臺在全國各地有分店或者加盟商,尤其是從事車貸、房貸等抵押業務的P2P平臺,這些平臺業務的貸前資料審核和貸后跟蹤的任務大部分歸屬到當地的線下門店。《辦法》中第十六條指出“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實、貸后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明確的部分必要經營環節外,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及其他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開展業務。”
從該條款可以看出,P2P平臺在全國各地所設置的線下門店的主要職能需要向資料審核、風險管理等方面轉變,而通過直接或者間接碰觸業務資金的模式需要改變。
2、“禁止從事其他業務”意味多元化經營的各類業務需要隔離
平臺定位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法》中第十條禁止行為中有四點是禁止平臺代理或從事網絡借貸以外業務,這也意味著從事多元化經營的P2P平臺的主要整改方向是業務隔離。
對于企業而言,當具有足夠實力的時候,多元化經營擴展是必然,但是業務擴展就得做到各種業務都是合規的,形成各業務與各業務之間獨立核算的布局,《辦法》之所以禁止平臺從事信息中介以外的業務是因為辦法是因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這個業務而制定的,不同的業務和行業有不同的規則,有不同的監管主體和政策。當前多元化經營的P2P平臺的整改方向是將這些業務均獨立處理,不符合獨立開設條件的某些業務需要關閉。
3、“期限拆標”明令禁止,“是否允許金額拆標”待進一步政策
對于P2P平臺的健康發展而言,“禁止期限拆標”有利于平臺長期發展。前期眾多由于擠兌發生跑路或者倒閉清算的P2P平臺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期限拆標導致資金流出現問題,如果標的期限是一一對應是不會存在擠兌問題的。因此,無論是政府監管、還是平臺、還是投資者而言,“禁止期限拆標”都是必須的。此外,《辦法》中提及網絡借貸金額以“小額”為主,并且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機構的單筆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額上限,而這個上限具體規定還沒有具體制定,所以是否可以進行金額拆標還待政府進一步政策。整體而言,無論是否禁止金額拆標,都將綜合考慮P2P平臺的承受能力以及投資人的投資風險。
(三)投資人準入——投資人準入門檻的設置令行業更加健康
中國P2P現今3000多家,大部分平臺對于投資人是沒有準入門檻的,而《辦法》中規定了投資人必須實名認證,投資人必須擁有互聯網風險意識且具備投資經驗。此項條款被寫入《辦法》中是意料之外,也是情理之中。勿說P2P行業,就是傳統的銀行理財產品也是存在投資風險的,沒有風險意識就匆匆進入這個市場,一方面自己的資金沒有保障,另一方面可能引發甚至提升平臺的趨利心理,一些手段可能導致投資人信息不對稱造成嚴重的資金損失,此外,從投資人的心理角度來看,多數龐氏騙局得以最終無法收場或多或少跟大部分投資人的風險意識薄弱相關。因此,投資人準入門檻的設置能更好地降低資產端的不良資產,從而令行業更加健康。無論是從投資人角度還是整個行業秩序的角度而言,《辦法》中寫入這一條也是情理之中。
(四)風險管理
1、對“貸后管理”的明確要求可以降低債權違約情況
《辦法》對平臺“貸后管理”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包括借款人及時提供融資項目進展信息,平臺及時披露融資資金運用情況、借款人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借款人還款能力變化情況等。對于投資人而言,這些要求顯然能更大程度上降低信息不對稱,無論是投資前還是投資后都可以對項目進行較為真實的風險分析。另一方面,對于借款人而言,這些要求真正實施起來,由于風險提前報備而獲得一些投資人的信任和諒解,從而降低應對風險的壓力。
整體而言,“貸后管理”的明確要求寫入《辦法》中可以降低信息不對稱,提升投資人和借款人之間的信任感,降低債權違約情況。
2、“去擔保和本息保障”,資金保障方式仍然可存
《辦法》出臺后,讀者對于其中提及的“去擔保”表示比較擔憂,尤其是站在平臺運維的角度看時。然而,“去擔保和本息保障”并不意味去除一切保障方式,風險準備金、抵質押、第三方擔保等投資人資金保障方式仍然可以存在。
首先,原來平臺所謂的“本息保障”只不過是一句空話,并不能真正落到實處。這也是辦法中要求禁止虛假宣傳的要求。此外,不進行本息保障實際從側面強調了平臺的信息中介定位。
其次,平臺的“去擔保”僅僅只是去平臺自身擔保,并不禁止擁有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或者擔保人給項目提供擔保,也不禁止平臺存在風險備用金。這從《辦法》的第三十六條的“借款人、出借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資金存管機構、擔保人等應當簽訂資金存管協議,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中出現“擔保人”,第四十三條中出現“融資性擔保公司”和“小貸公司”,以及三十一條中要求披露信息中包括“代償金額”可以看出。
綜上所示,“去擔保和本息保障”并不意味著去一切項目保障方式,對于平臺而言,仍然可以通過“風險準備”、抵質押業務、第三方擔保等方式對投資人進行項目的風險管理。
二、從《辦法》看網貸基金將行之路
星火錢包作為P2P的機構投資者近期也經常被問到網貸基金未來的出路問題。在這里,筆者從網貸基金的定位以及行業發展的角度進行剖析。
首先,《辦法》是針對網絡借貸業務而制定的管理辦法,網貸基金作為P2P的機構投資者嚴格意義上并不屬于P2P,因為它并不直接觸碰資產端。因此想要明確網貸基金的定位還待國家進一步的政策出臺。
(一)《辦法》對網貸基金的影響作用
雖然《辦法》對于網貸基金的定義尚未明確,但不可否認的是,《辦法》的出臺對網貸基金的發展亦有相當大的積極意義。
首先,它有利于網貸基金運營機制的完善�!掇k法》中十分重視參與方在信息方面的披露,總體表現在融資項目與經營管理兩方面:融資項目上,融資項目信息資料審核與融資項目分級管理系統的完善,將使得網貸基金的債權標的更加透明清晰,投資風險等級更加明確;經營管理上,對借款人與投資人進行資質審核與信用評級、出具兩者的資金審計報告、進行信息安全測評認證、審計財務報表、建設信息安全制度與信息報送制度,這讓網貸基金對債權平臺的了解更為透徹,底層資產更加優質,更有利于網貸基金建立更完善投資體系,從而降低投資和風險管理的運維成本。
其次,有利于網貸基金的風控體系的真正落實。隨著《辦法》的落實,從中央到地方,將建立一系列的規章制度,包括信息披露、風險管理、數據報送、輿情監測以及中央大數據庫,這對于網貸基金來說是非常有利的,一方面通過資源共享,網貸基金可以完善自己的征信評估體系,從而降低債權標的信用風險,另一方面,網貸基金可以完善自己的風控體系,風控能力更為強大,違約風險率將極大降低。對于行業而言,影響意義深遠厚重。
(二)網貸基金發展未來兩大發展方向
在目前尚未明確政府對網貸基金定位的前提下,網貸基金有兩種發展可能:
1、與P2P平臺同等定位。假設國家將網貸基金納入網絡借貸范疇,網貸基金將向網貸信息中介機構轉型。本質上而言,網貸基金相較于原來的P2P而言更傾向于信息中介服務,從《辦法》的個條款看,網貸基金未涉及其中任何禁止項,因此向信息中介機構轉型難度更小。
2、定位于資產管理機構。假設國家將網貸基金納入基于互聯網平臺開展金融業務范疇,將其定位為互聯網資產管理機構,那么網貸基金需要往專業型的理財機構發展,無論是接受傳統的金融機構和政策的監管還是新行業政策監管,其具體發展要求需待國家進一步的相關政策出臺。
整體而言,無論網貸基金定位如何,網貸基金的未來發展之路都應該是光明的。從本《辦法》眾多條款可見,國家正極力地鼓勵金融創新,并給予了大力支持。除此之外,無論是業務還是模式上的真實性和信息透明性都可見網貸基金本質上抗風險程度。如想了解更多《p2p網貸》可以點擊http://www.wangdaizhidao.com/
推薦閱讀
對互聯網金融的批評和贊美,都必須建立在真實可靠的證據之上。之前不能提的那個寶都是拿著噱頭當證據,這次新華社炮轟翼龍貸也在最關鍵的事實上犯了錯誤。無論如何,這>>>詳細閱讀
本文標題:監管細則下 網貸基金的發展之路
地址:http://www.xglongwei.com/a/shuju/2988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