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P2P網絡借貸平臺是否可以發“大標”一事,討論若干年,前些日子發布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在兩個條文中暗指“大標”,將深遠影響網貸行業。
網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在第九條第四款中指出機構要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絡借貸;在第十七條【風險控制】網絡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機構的單筆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額上限,防范信貸集中風險。粗看兩個條文無感,再進行深入觀察,由于我國刑法和證券法相應條款對資金匯集的人數有限制,前者150人,后者200人,也就是說固定了乘數,那么我們來看基數。
既然要求小額,就不可能出現單個出借人較大數額的情況,如果按照刑法的相關規定,我們借用作為參考,單筆不超過5萬,那么,每個借款人在一定時期的借款總額就固定下來了,不超過1000萬。即:我國P2P歷史上,不會再出現1.8億元的大標了。從這個角度講,監管層是間接控制了流動性風險,防止信貸風險外溢,對我國金融安全和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有利。
與之匹配的“資產”,也就隨即減少,以往明里暗里往房地產建設工程上走的大額資金,就此結束。您可能會說,單個標可以切割,大不了分拆成幾個合同。請注意,征求意見稿第十七條后半句,控制....借款余額,這里的借款余額,我們認為應當做擴大解釋。分拆成不同的合同,也不能逃脫總借款額的限制。
早年,我們就寫文章討論過大標的是非,今年還是這個觀點,網絡借貸單純服務中小微企業,有點過于狹隘了。對于某些網貸平臺,可以豁免“大額標的”的信息發布。人為“一刀切”,把大企業留給大銀行,小企業留給非銀機構,微企業留給P2P,也許并沒有尊重市場規律。點到為止,話不多說,為中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健康發展而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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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P2P的大標要死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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