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監管細則終于在大眾的呼喚聲中出臺了!此次出臺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在內容上與之前出臺的《互金指導意見》基本一脈相承,雖沒有之前吵得沸沸揚揚的關于5000萬注冊門檻的規定,但在此基礎上也有一些新觀點的提出。如今,這些限制皆以法規的形式出臺,在此后18個月的整改期內,絕大多數P2P平臺都需要進行整改,以求合規。現在,安心貸小編就為大家梳理一下。
1、涌現改名潮,還得備案
《辦法》第六條規定:“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其機構名稱中應當包含“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意味著目前幾乎所有P2P平臺都需要更改公司名稱。因為目前絕大多數P2P網貸公司名稱采用的是像“科技/技術信息服務有限公司”、“金融信息服務”、“投資管理”、“咨詢服務”、“電子商務”等字眼,都未含有“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字樣。
同時,《辦法》第五條規定,平臺還要履行網站備案手續,涉及經營性電信業務的,應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如果不申請,平臺就不能再開展業務。不過,P2P平臺備案登記了并不代表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認可了平臺的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也就是說備案登記不能充當信用背書。
2、資金存管于銀行
《辦法》再次明確銀行是P2P平臺的資金存管機構。結合與其同步出臺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可以知曉,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是P2P平臺資金存管的唯一渠道。所以,在未來18個月的整改期內,幾乎每一家P2P平臺都需要達成與銀行的真正存管合作。
3、進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一是關于融資項目以及借款人相關信息的披露。融資項目的基本信息,包括項目名稱、借款來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評級或者信用評分、擔保情況等;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年收入、主要財產、主要債務、信用報告等;要評估項目的風險;對于未到期的項目,要披露包融資資金運用情況、借款人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借款人還款能力變化情況等信息。
二是關于平臺運營數據信息的披露。P2P平臺應當實時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披露本機構所撮合借貸項目交易金額、交易筆數、借貸余額、最大單戶借款余額占比、最大10戶借款余額占比、借款逾期金額、代償金額、借貸逾期率、借貸壞賬率、出借人數量、借款人數量、客戶投訴情況等經營管理信息。
同時,官網上還要建立相關專欄,披露年報信息,平臺團隊信息,實收資本及運用情況、業務經營情況、與資金存管機構及增信機構合作情況等情況;還要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對出借人與借款人資金存管、信息披露情況、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
4、停止線下業務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實、貸后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明確的部分必要經營環節外,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及其他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開展業務”,相信那些線上線下業務相結合的平臺將會進行一次大的調整。
5、這些再也不能做了
自融;建資金池;向投資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向非實名制注冊的投資人宣傳;拆標;發放貸款;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虛構項目的真實性、隱瞞項目的風險,夸大收益率;搞股票配資;搞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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