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P2P監管細則暫行辦法出臺,面對八千多字的長文,很多財友腦袋都大了。真的不知道里面講了啥,那么為了更好的為財友解讀,我們請來了挖財社區的資深網貸大咖錢老濕來為大家解讀,以下是原文:
據說,咱們全國現在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一共有2600多家,問題平臺保守估計有1000多家,不過這些管理文件落地后,錢老濕估計,P2P們都要集體回家整改了吧!
為了讓小伙伴們都看懂這些管理辦法,錢老濕就把關鍵的地方找出來,翻譯成人話,講給你聽聽唄~
一、互聯網金融P2P,你可別拽了!
第六條 [機構名稱] 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
其機構名稱中應當包含“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字樣,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咱們投資的P2P將來就要從高大上的互聯網金融服務,變身網貸信息中介辣!這個身份定了之后,P2P們不準搞資金池,不準搞自融,只能乖乖為小伙伴們做好中介服務辣!這樣一來,咱們就不那么擔心大BOSS跑路啦。
二、負面清單制-不讓干的事兒就別干!
第十條 [禁止行為]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下列活動: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九)故意虛構、夸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以后,P2P行業將實行“負面清單制”!
“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是指政府規定哪些經濟領域不開放,除了清單上的禁區,其他行業、領域和經濟活動都許可。
啥意思呢?就是說國家規定你不能干什么,你就乖乖別干唄!比如銀監會規定,P2P將不得進行自融自保;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承諾保本保息哦;不得向沒有實名注冊的小伙伴推介項目;不得進行虛假宣傳;不得發放貸款;不得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尼瑪,終于明文規定了,小伙伴們是不是有點放心了呢~以后看到保本保息的P2P,可要小心啦!沒有實名注冊,咱們是不是也不會被騷擾了呢?
既然不允許把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那以后估計也不會有什么理財計劃產品辣,也不會有什么活期理財產品辣……說到這兒,錢老濕心里,怎么還有點小失落呢?(怪我貪心嘍)
三、三心二意的P2P都是壞淫!
麻麻說,三心二意的男淫都是壞淫,三心二意的P2P也不是什么好鳥啦!文件明確規定,禁止P2P們銷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也不得參與股票市場配資和股權眾籌業務。此外呢,也不能跟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等。
對于咱們來說,這也是個好事兒~麻麻再也不用擔心咱們買的P2P產品是掛羊頭賣狗肉辣!但是那些混業經營的P2P公司估計要哭暈在廁所了,比如陸*所啊~
四、線下門店都乖乖關掉吧!
第十六條 [線下業務] 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實、貸后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及
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明確的部分必要經營環節外,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及其他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開展業務。
就是說,以后小伙伴們就只能通過這些線上渠道,來了解購買P2P產品啦!既然都說是網貸了,那線下理財門店都要乖乖關了~以后,再也不會有第二個e租寶出現啦!也不知道,以后還沒有帥帥的小哥在路邊把你攔下,溫柔地問你要不要掃碼送抱枕了……
五、小額貸款項目才吃香啦!
第十七條 [風險控制] 網絡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
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機構的單筆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額上限,
防范信貸集中風險。
所以呢,小伙伴們以后投資P2P理財產品可以注意了,小額貸款項目風險更低一些呢,也是政策比較支持滴!那些玩大標的可以謹慎哦,比如e租寶、**創投。
募集期最多10個工作日,額好吧!
第十九條 [募集期管理]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
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看到這一條的時候,錢老濕內心千萬條彈幕呼嘯而過,10個工作日,也是很久的好嗎?
六、快去找銀行當干爹!必須找!
第二十八條 [客戶資金保護]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行
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
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哇咔咔,要求P2P必須選擇銀行業金融機構做資金存管,必須哦!看來P2P們都不得不去抱銀行的大腿辣~目前真正做到資金在銀行進行第三方托管或存管的平臺,真的是少得可憐!大部分都是跟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或者干脆沒有托管……
文件里用的“存管”,而不是咱們常說的“托管”,也是大有深意哦~“存管”呢,只是一個資金的通道,相當于保險箱的作用;而“托管”呢,還包含了鑒別的意思,比如判斷借款人是否真實啦,監測資金流向啦等等,這里面的區別,嘻嘻,你懂噠~
不過有了資金存管也很不錯啊,小伙伴們再也不用擔心大BOSS跑路辣!
七、關鍵是,啥時候才能實現呢?
第四十五條 [過渡期安排] 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除違法犯罪行為外,
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其整改,
整改期不超過18個月。
辣么多P2P平臺,也不是一口氣就整改完了的,18個月整改期過后,也不知道還能剩多少?但是整改之后,咱們選起來也沒那么心驚膽戰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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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P2P監管細則暫行辦法說了啥,七句話搞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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