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違約金問題,在實務中一直有爭議。今天颯姐跟大家聊聊,違約金到底什么時機使用?逾期付款違約金按照什么標準計算?保證合同的違約金為啥無效?
1、違約金是什么鬼?
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有人認為違約金就是合同約定的罰則,這種理解是片面的。通過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53號XX電訊公司與XX實業公司等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因一方以5285萬元買回該股權條件并未成就,故不能適用合同違約金標準計算對方的違約責任。也就是說,違約金是依據特定義務而存在的,如果合同并未成就,根本談不上履約和違約問題,因此不適用違約金條款。
2、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終字第39號李X與XX鐵業公司等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雙方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法院認為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這也給大家提了個醒,對于時間要求比較高的行業或業務,應當約定違約金計算公式或標準,否則將依據央行相關規定執行,不一定有利于各方利益。
3、保證合同另行約定違約金條款,無效
我國法律保護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對于合同有效性通常給予肯定,但有些例外。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江蘇蘇州中院(2008)蘇中民二終字第0520號XX擔保公司與XX貿易公司等追償權糾紛案,擔保合同屬于從屬合同,保證責任不能超過主債務范圍,本案另行支付代償金額15%的約定,無效。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我們發現某些擔保公司為保障自身權益,采用合同創設的辦法給義務人加載更多責任,導致權利義務不對等,此公報案例提醒大家擔保合同不能出“圈”。
綜上,違約金條款不是什么情況下都有效。合同本身的可履行性,應當受到各方當事人的尊重。簽署根本無法履行或者無效的合同,浪費社會資源,還請法律工作者們特別注意“違約金”問題,為客戶嚴防法律風險。
文/肖颯 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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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律師告訴你那些關于違約金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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