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11月13日國務院下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愈加重要。針對金融消費者保護,司法機關的既往判例如何裁決?是否給力?且聽颯姐分解。
1.格式條款是否有效?
面對強勢的商家,消費者常常處于弱勢地位。在預付卡領域,尤其突出,我們經常遇到預付款余額不退的合同,這種條款是否有效?答案是:無效。根據《最高院人民法院公報案例》上海二中院2012年6月15日“孫某與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服務合同中關于孫某房企服務不退回任何費用的約定,明顯加重了孫某責任,該約定應屬無效。由此看出,“單方放棄服務,余額不退”的格式條款無效。
2.委托合同法定解除,不賠預期利益。
我們在互聯網金融領域發現逐漸出現了委托理財或委托服務的業務。且不論這種業務自身合法性如何界定,單說委托合同被解除后對消費者的重大影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終字第143號“某貿易公司與某工業公司委托糾紛案”,雙方合同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這符合《合同法》第410條任意解除權的規定,法院認為當事人解除合同后僅賠償直接損失,不包括預期利益。而在互金領域,金融消費者往往重視的就是預期利益,委托合同被平臺行使任意解除權后,可期待利益消滅。
3.給金融消費者的建議。
金融消費者的內涵和外延廣泛,從法理上推斷,凡是購買或享受金融產品或服務的消費者都屬于“金融消費者”。金融消費者維權應當本著理性、合法、高效的原則,國務院下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五條第(四)款建立金融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解決金融消費者糾紛的路徑應當更加豐富,包括:投訴機制、第三方調解、仲裁機制、司法訴訟等。我們建議,金融消費者可以在糾紛初期采取投訴機制,找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內部溝通處理,在得不到良好處理后,可以與官方或半官方協會聯系調解,最后,可以通過仲裁委員會和法院進行商事仲裁和訴訟。必要時,可以通過刑事報案的辦法處理,欺詐或非法集資等嚴重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文/肖颯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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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金融消費者該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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