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從來都是一把雙刃劍,況且任何制度的實施都有其固有的成本,對于中國來說,這句話恐怕更有悠遠的意味。
在過去的兩年中,第三方支付迎來了監管層密集的關注,行業管理辦法陸續出臺,尤其是在2011年最后一天公布的《支付機構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發放第三批支付牌照,更預示第三方支付監管進入深水區。
一個清晰可預期的政策,必將有利于行業有序健康的發展,尤其是在各個監管辦法中所屢次重申的對支付風險和當時雙方權益的保護,更加有利于規范泥沙俱下的第三方支付行業規范發展。
但是,我們需要問的問題則是,為何互聯網支付是需要特別監管的?或者硬幣的另一面是嚴厲的互聯網支付監管將會讓中國的第三方支付產業失去什么?
或許在互聯網支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我們能夠尋找到部分答案。
互聯網是開放的,是全球性的,任何基于互聯網的業務都具有不受時間和空間約束的特性,因此,為了控制風險,辦法要求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的服務器及其備份系統 必須位于境內;而互聯網由于其開放性也使得各種非法活動滋生,對互聯網支付交易對象的實名性驗證要求和電子交易過程中數據的安全性要求則凸顯了應對互聯網 特殊性的必要。
但是,我們也要看到硬幣的另一面:或許中國第三方支付將失去能夠獨立發展壯大并走出國門的機會。
這要從第三方支付尤其是互聯網支付在中國正規金融體系外“非法”存在并壯大發展的根本原因說起:正規銀行系統在微小市場交易活動中對信用擔保以及賬務活動中的不作為給了以第三方支付尤其是互聯網支付為代表的民間中介金融機構生存和發展的機會。
而已風險防控為主的互聯網支付監管,顯然又把第三方支付機構與金融系正規軍做了深度耦合,比如在實名認證上,要求“交易賬戶的名稱應與該客戶所關聯的銀行 賬戶名稱一致”,同時對交易賬戶的資金要求個人不超過5000元、單位不超過2萬元的余額。這極大的限制了互聯網支付企業的沉淀資金規模,并對個人單筆超 過1萬元或者月超過5萬元的交易要求支付機構對客戶“身份證件影印件”進行真實性核實。
這些管制要求盡管降低了風險,也顯然增加了支付機構和其客戶雙方的交易成本,尤其是在互聯網的地域性特征不明顯的情況下,身份證影印件的要求可能只是增加了物流公司的收益。
而對賬戶余額的上限限制則大大降低了支付機構利用沉淀資金獲取收益的可能性。
第三方支付,純粹的變成了金融正規軍的一個附庸或者說延伸和補充,這一點,從央行趕在2011最后一天發放的第三批支付牌照名單中也可以管中窺豹,金融系 并不希望一個能夠與之抗衡的準金融機構的出現,比如在最有發展前途的互聯網支付領域,三大運營商的支付公司紛紛缺席,獲得的只是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 付、收單業務等所謂與三大運營商主業“密切相關”的領域的支付許可,反倒是那些地域性的中小企業獲得更豐富的許可。
即使有金融系親兒子基因的銀聯,央行在牌照發放的時候,也是按照地域分而治之,其用心良苦,可見一斑。
制度的成本或許就是如此,當前看,貌似風險管控更重要,但是長期看,一個缺少競爭,不是依靠市場自然法則優勝劣汰,而是依靠行政牌照管制發展的行業,恐怕其制度成本會越來越高,因為有形之手的制度運行其長期平均成本曲線始終高于無形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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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制度的成本:互聯網支付監管利弊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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