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便捷、便宜的優勢越來越讓人青睞,但麻煩也隨著一個個郵包出現了。網“瘋搶”商品超賣缺貨,當當網反悔出售特價書……從最開始的貨物描述不符、賣假售假等單一糾紛到現在“秒殺”不發貨等多樣化矛盾難以解決,暴露出網上購物專門法律的滯后。
“秒”到寶貝被告超賣
淘寶買家霍先生在淘寶網店中看中了一款羊毛衫,原價500余元,12月12日瘋搶活動中打5折。霍先生熬到12月12日凌晨迅速買下“寶貝”。過了一會兒,淘寶告知霍先生買的寶貝“超賣”。
超賣就是超賣缺貨。霍先生說,按他的理解,超賣屬于淘寶的技術原因所致。比如寶貝庫存僅剩1件,但同時刻有5個人付款拍下,淘寶無法及時更改庫存數量,就會生成5筆交易,但貨只能賣給一個人,其他4筆交易就形成超賣。
如果機票超售了,還要給乘客升艙或者賠償呢�;粝壬謩e與淘寶和賣家溝通,得到的答案是超賣不負責,只能給他退款�!疤詫殲槭裁礇]貨還收了我的錢,而且過了一段時間之后才告訴我超賣?在我拍貨十幾分鐘之后還有人付款買了一樣的寶貝,如果他們也是超賣,淘寶怎么可能遲鈍到十幾分鐘還變更不了庫存,還能收款賣貨?”霍先生認為,淘寶有欺詐嫌疑,沒這么多貨卻收多份錢。
雖然淘寶自稱超賣“概率極低”,但記者卻看到,網上因超賣聲討淘寶的買家不在少數。在淘寶網站的記錄中,一家燈具店鋪參加活動的商品數量為400件,但因系統原因生成8251件超賣訂單。超出10倍的超賣寶貝都被要求退款。
維權者的困惑
直到今天,霍先生仍在堅持,沒有主動申請退款撤銷交易。但他清楚,如果淘寶和賣家都強硬,最終他只能退讓。
霍先生說,想要維權,他連第一步都邁不出去。他不知道雖然付了款,但這單超賣的合同能不能算成立。前些天當當網反悔賣特價書的案子中,消費者三筆已付款的交易,都被當當審核通過。但當當聲明商品發出時合同才算成立,因此其中兩筆交易雖付款法院也沒承認。只有一筆已確認發貨后被攔截的交易,法院才認定了應繼續履行合同。
其次,淘寶官方表示“超賣缺貨是商家無法控制的,不能享受缺貨的賠付”�;粝壬S權該找誰呢?和賣家達成交易,但故障出自淘寶平臺,有合同關系的沒責任,有責任的沒貨物。而且霍先生在北京拍了貨物,淘寶注冊地在杭州、店鋪在廣州,即便他要起訴,該去哪打官司呢?
第三,他要證明問題出在淘寶身上必須提供證據。但是他當時只顧著“瘋搶”了,根本沒有保存下購物過程的證據。
最后,僅僅一件兩百余元的衣服與訴訟的路費、誤工損失、耗去的時間精力相比,實在是微不足道了。在網上,因為付款不發貨、貨物以次充好、質量不過關、標志不清等各種問題的抱怨帖比比皆是,然而真正走上法庭的卻少得可憐。
定性容易訴訟難
對于淘寶超賣的定性,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維權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葛友山律師表示,如果在交易之前,淘寶對買家有聲明,瘋搶活動可能會出現超賣現象,如果出現消費者要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那么就不算是違約行為,商家直接退款也沒有問題。如果沒有明示,就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繼續履行合同。
葛律師說:“不僅是活動聲明,包括出售商品的質量、有無瑕疵等可能存在的問題,經營者都要事先明示、告知買家,否則就是違反法律規定,未盡到告知義務,要承擔相應責任�!�
網絡商品交易是在交易雙方事先不了解、期間不見面的過程中完成的,這是區別于傳統交易方式的最大特點。即便違約責任能否認定,但消費者想要維權,首先要解決告誰的問題。
葛律師說,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但網絡是個虛擬環境,還涉及隱私問題,因此在《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中,僅僅是要求網站要審查、備案網店經營者的真實信息,消費者有了糾紛,網站有義務向司法機關提供。實際上與《消法》規定的標明義務有所區別。
“在網絡交易環境下,銷售商一般僅就商品進行介紹和展示,根本不履行告知其企業(或公司)名稱及標記的義務。而且經營場所是虛擬的,一旦產生買賣糾紛,責任主體難以確認�!备鹇蓭熣f。
到哪起訴都不明確
葛律師介紹說,除了消費者難以確定責任主體之外,訴訟管轄法院應該是賣家所在地,還是消費者所在地;買賣雙方沒有書面合同,對質量、履行期限、違約責任、售后服務等沒有具體的約定,發生糾紛如何判斷責任;《消法》規定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但網購中連貨物都摸不著,只能看圖片和文字介紹。經營者的告知應該到什么程度;網站用低價、秒殺、等方式促銷,如何規范……這些問題在《暫行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中都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也成了消費者維權的難題。
葛律師介紹說,比如在去哪訴訟這個問題上,目前沒有專門法律規定予以明確,但從法理上分析可以借鑒相關法律規定來解決。消費者可以靠確認合同履行地來選擇法院。若郵資由買家支付,則符合提貨制規定,履行地在賣方;若郵資由賣家支付,則符合送貨制規定,履行地則在買方。
不過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沒有專門規定,法院也出現了拿捏不準的情況。廣西一位消費者秒殺購買電腦被網店拒絕發貨。起訴時,消費者認為,電腦由賣家包郵,只有將貨物送達到買家手中,合同才算履行完成。因此,應該在消費者所在地的法院起訴。沒想到,當地法院卻認為應該由被告網店所在地法院受理,拒絕立案。消費者不得不先為管轄權問題上訴,等待向上下級法院間請示協調。
不得不承認,1994年開始實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傳統交易行為的規定比較詳盡,但對網絡商品交易暴露出的眾多新問題顯得有些力不從心�!稌盒修k法》也顯得欠缺可操作性。如果連在哪起訴這個問題都解決不了,網購維權就是一句空談�?梢哉f,規范網購交易仍存在著法律上的盲區。
律師支招:在家門口打官司能少花錢
葛友山律師認為,上述網購糾紛中的一系列問題,都需要有明確的有針對性的規范來約束,從消費者有效識別網絡經營主體真實身份、明確經營者的告知義務、明示義務;確定網購糾紛消費者申訴處理辦法;制定細則規范商家低價打折促銷等經營活動等多個方面作出更加具體的規定。同時可以考慮讓消費者在自己所在地啟動維權,既避免了管轄法院確定難,又能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保護自己的權利。
葛律師建議消費者在交易前要對自己選購的商品進行較為全面的了解,做到理性消費。因購物形式的特殊性,消費者更應提高保護自己的意識,對商家作出的承諾及宣傳介紹要注意保留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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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網購維權者的困惑:定性容易訴訟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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