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中約定有交房日期,延期交房算開發商違約,但小區建到什么程度才算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對此,很多購房人并不清楚,這也是政府部門監管的一個盲區。昨日,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召開新聞通氣會,公布了《鄭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列出了商品房項目交付使用要達到的16個條件,并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東方今報記者王獻軍
●強行交房糾紛不斷
今年5月,接到開發商電話通知的鄭州市民趙女士高高興興地去領鑰匙,可到現場一看傻了眼:小區地面還裸露著黃土,院子里光禿禿幾棵小樹苗,連個遮陽的地方都沒有。趙女士以房子不能住為由拒絕收房,但開發商工作人員則表示,已經電話通知了業主,不領鑰匙也不算開發商延期交房。
李先生也是開發商強行交房的受害者,新房已經裝修過兩年了,李先生還在單位宿舍湊合住著。他說,不是不想住新房,可直到現在還沒通天然氣,電也是臨時的,一到夏天、冬天用電高峰,晚上經常停電,住新房遭罪。
事實上,最近一兩年來,房產交付使用問題一直是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接受投訴、信訪的熱點。自從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制度取消后,房地產交付使用就成了盲區。一些施工進度慢的開發商,為了避免延期交房違約金賠償,往往在不具備交付條件的情況下強行向業主交房。
●交付使用要滿足16個條件
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開發處副處長侯蘇介紹,只有滿足以下標準和條件,開發商才能向業主交房。
1.主體工程和配套設施建設經規劃部門核實,并取得核實證明文件;
2.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向建設部門報送備案材料,取得受理憑證;
3.配套綠化按要求建成,并取得園林綠化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4.庭院供水支線管網及分戶計量水表前(含水表)供水設施設備應取得供水企業出具的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5.排水設施取得城市管理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6.用電納入城市供電網絡,并正式供電,電力配套設施工程取得電力企業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7.使用城市集中供熱的,供熱系統的設計與安裝須經城市集中供熱企業審核驗收;
8.完成室內燃氣管道的敷設和室外燃氣管道的銜接,取得燃氣企業出具的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9.電話通信線及有線電視線敷設到戶,有線電視線納入區域性有線電視網;
10.住宅項目信報箱安裝數量達到一戶一箱的標準,并取得郵政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11.庭院的道路、照明等配套設施經過竣工驗收合格,出具驗收報告;
12.庭院做到院內清潔、場地平整;
13.已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物業承接查驗手續;
14.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簡裝修工程部分,按規定進行驗收;
15.住宅工程應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1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再強行交房找開發商說事兒
《辦法》規定,開發商違反規定,不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強行交房或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由房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作為不良經營行為記錄在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專業經營單位進行專項工程驗收時,對符合標準但拒絕出具、拖延出具相關手續的,或對不符合標準但出具虛假手續的,對主管領導按行政問責制的有關規定予以問責;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同往往讓購房人“很受傷”
昨天,很多市民得知有了這些新規定后都很高興,但對個別問題還是有些擔憂。
鄭州市民牛先生說,現在簽訂的購房合同,在內容方面購房人往往無能為力,售樓人員拿給購房人的合同,選擇項都已被開發商約定好,并拒絕購房人增添內容。合同中關于交付使用的條款,也是開發商說了算,如果合同中內容對購房人不利,購房人如何維權需要主管部門慎重考慮。
鄭州市民劉女士則建議,主管部門應強制要求開發商交房時提供專家評審意見。業主判斷房屋是否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只需看有沒有專家評審意見即可,簡單、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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