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在廣西全州縣,公民周建華是不幸的。四年前的8月間,他推著一輛人力三輪車行至國道322線234公里+300米處時,被酒醉的文新及其朋友駕駛的無牌無照明燈、未安全檢驗合格的拼裝農用車沖撞,導致周建華中型顱腦損傷及全身上下多處軟組織挫傷,右側半身偏癱,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事件發生后,作為涉及調查此案的全州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居然未按法律程序進行辦案,枉法認定“周建華負本事故的主要責任,文新負本事故的次要責任”。至今,周建華向有關部門近四年的悲憤反映未得到妥置,肇事者文新只付了周建華500元住院押金,一直逍遙法外。
交警的“枉法”認定書
2007年8月10日晚,廣西全州縣正下著蒙蒙小雨,交通事故肇事者文新與其朋友三人喝酒后同駕一輛既無牌號,也無照明燈光,更未安全檢驗合格的拼裝農用車,行至國道322線234公里+300米處時,向周建華所推的人力三輪車直沖而來,導致控告人周建華中型顱腦損傷及全身上下多處軟組織挫傷,右側半身偏癱,生活不能自理。
周建華被撞的傷情鑒定
經住院醫治120天后,因肇事司機文新拒不支付醫藥費用(只付了500元住院押金),受害人周建華被迫出院回家療養。
據知情人反映,事發的當天晚上,全州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立即對現場進行了勘查,也對相關人員進行了詢問調查。令人不解的是,在沒有依法對肇事車輛進行安全性能查驗,也沒有對肇事司機文新的健康情況、精神狀況進行檢查,更沒有對受害人周建華進行調查的情況下,全州縣交警大隊就草率地于2007年8月21日作出了(2007)第6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全州縣交警大隊出具的“枉法”認定書
在周建華提供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中,《中國第一報道》看到全州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借故枉法認定“周建華負本事故的主要責任,文新負本事故的次要責任”,
2007年9月29日,全州縣交警大隊將扣留的肇事車退還給了文新。
悲憤反映四年未果
據了解,受害人周建華收到全州縣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后,認為全州縣交警大隊違反辦案程序、沒有查清事實及分清責任,一度要求市公安局及交警大隊重新裁定。全州縣交警大隊對受害人周建華的請求置之不理,反讓周建華前往法院起訴公安局及肇事司機文新。
無奈之下,周建華向廣西公安廳提起復查申請,公安廳受理了周建華的申訴。還以“廣西公安廳《公安機關復查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的書面形式進行回復。該回復明確要求:“責成桂林市公安局撤銷全州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2007)第610號,補充偵查后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廣西公安廳要求撤銷全州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書面答復
然而,桂林市公安局并沒有按照省廳指令行事,該部門沒有依法撤銷全州縣公安局交警大隊(2007)第6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還將周建華被撞一案移交給全州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處理。全州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為了再次淹蓋其過錯行為,才于事發后10個月之久的2008年6月11日對受害人周建華進行了淺面詢問,就直接作出了(2008)第C16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僅將(2007)第6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周建華負本事故的主要責任,文新負本事故的次要責任”更正為“周建華負本事故的同等責任,文新負本事故的同等責任”。
面對這樣的結果,周建華只好將自己的冤案反饋至公安部,公安部則三次批復要求廣西公安廳進行處理。
2009年12月14日,受害人周建華第二次向廣西公安廳提出:要求立案查處桂林市公安局、全州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相關事故處理責任人及其領導在處理事故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對此,廣西公安廳至今未給任何回復,也不處理。
不久前,周建華告訴《中國第一報道》,全州縣有關領導已經向其表態,將責成部門再次對周建華冤案進行核實處理。
《中國第一報道》將繼續關注事態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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