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依凡
央行12月28日傍晚公布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強調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和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
央行支付司司長謝眾表示,這也就是說,不得為P2P這類機構開設支付賬戶。 對此,央行在答記者問中進一步解釋說,“鑒于金融機構和從事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機構本身存在金融業務經營風險,同時支付機構的內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普遍還不夠完善,抵御外部風險沖擊的能力較弱,為保障有關各法權益,有效隔離跨市場風險,切實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和區域性風險的底線,《辦法》規定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和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
來自央行的一份內部報告亦顯示,近年來,通過非銀行支付機構辦理支付業務的客戶資金風險案件頻發,暴露出部分支付機構一味追求支付便捷而忽視支付安全、支付系統存在嚴重漏洞、客戶資金安全和信息安全難以得到有效保障等問題。
該報告列舉了一些支付機構對商戶資質審核不嚴、監控不力,導致欺詐、客戶銀行賬戶資金無端被扣劃等現象,甚至有些互聯網金融平臺借助第三方支付非法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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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央行:支付機構不得為P2P開立支付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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