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飆
從本月15日起,新聞出版總署等三個政府機構將展開一場為期三個月的整治行動,旨在清除有償新聞和新聞敲詐等新聞界的腐敗現象;新聞腐敗已泛濫多年,廣為詬病。
由于每家媒體的采編團隊和版面空間都是有限的,相對于近乎無限的潛在新聞題材,這些資源永遠是稀缺的,因而,在決定賦予哪些課題以優先地位,最終讓哪些報道上版面時,都將面臨取舍;按職業倫理,取舍的唯一標準是新聞價值,可是,如果一家報紙的主編將涉及其廣告大客戶的負面報道優先級拉低,正面報道優先級拉高,這么做實際上并不侵犯任何人的權利,也不可能被任何法律規則所約束。
有人說這么做侵犯了公眾的“知情權”,這當然是荒謬的,沒人有義務為公眾提供他所掌握的信息,所謂知情權須以契約義務為前提,比如你雇傭的私人偵探或情報顧問,就有義務將他所獲知且在契約條款涵蓋范圍之內的信息告訴你,或者你的醫生和律師,也有義務告知你與病情或案件有關的信息,而媒體與讀者之間顯然沒有這樣的契約關系。
顯然,很少有人負擔得起契約雇傭的私人情報顧問來為他常年提供新聞服務,公眾只能依靠廣播式的大眾媒體來獲得資訊,而這些媒體的商業模式是建立在廣告基礎之上的,這樣,當采訪報道題材與廣告客戶發生關系時,利益與倫理的沖突就難以避免。
這時就只能依靠媒體的自律了,想象不出任何可行的抽象規則來界定和制約媒體在新聞選題上對其廣告客戶的照顧,難道規定每家媒體必須每年報道兩次其前三大廣告客戶的負面新聞?或者其正面新聞不得超過三次?
假如此類行為不能以簡單抽象的規則來界定和約束,“治理整頓”就只能依靠政府直接干預了,必須賦予政府官員直接介入媒體的新聞選題過程,可如此一來,新聞自由、輿論開放性、公眾可獲得信息的多樣性,將遭受嚴重損害。
媒體自律能達到何種水平,將取決于對新聞價值的追求和對新聞倫理的恪守,能給從業者帶來多少成就和榮譽,足以補償他們為此而放棄的金錢利益,而這又需要一個開放的新聞業環境為創造這樣的成就和榮譽提供機會。
不過,對此我們也不必期望太高,對新聞價值的追求和對金錢誘惑的抵制,未必意味著新聞的客觀、真實和全面;那些對專業價值有著執著追求、對金錢誘惑有著強大抵抗力的從業者,往往擁有某種堅定而獨特的價值觀和意識形態立場,加上新聞價值往往與傳播學規律而非客觀性聯系在一起,因而即便在獨立性和廉潔度上毫無瑕疵的記者,同樣可以因其意識形態立場而對事實進行剪裁、曲解和夸大,而他們這么做時不容置疑的底氣、干勁和高調姿態,遠勝于那些拿了好處的腐敗記者。
公眾對客觀全面的新聞報道的需求,最終將由新聞來源的開放和多樣性來滿足,或許任何一位記者、任何一家媒體在某些時候都是靠不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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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評論:守護新聞倫理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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