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偉
面對“中概股”財務造假風暴,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香港證監會”)決定正面出擊。
5月9日,香港證監會開始就加強保薦人監管制度的建議,展開為期兩個月的咨詢。有關建議旨在綜合新訂及現有的保薦人規定,成為《操守準則》的一部分,使保薦人面臨更加嚴格的監管。
“投資者倚靠保薦人擔當市場素質的主要把關者,我們提出的建議旨在鼓勵所有保薦人商號一律采取最佳的作業方式。”香港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Ashley Alder)表示。
同時,新建議還提出擬在《公司條例》第40及40A條清楚訂明,保薦人須就招股章程內的不真實陳述(包括重大遺漏)承擔民事和刑事法律責任。
“那些有名的、規模較大的投行并不比小投行做得好。”香港證監會企業融資部高級總監紀禮富(Charles Grieve)坦言。
目前,新建議尚無最終落實時間表,有關保薦人監管的最終建議須要考慮咨詢期間收集的意見、政府的建議,并等待立法程序通過后才可落實。歐達禮表示,至最終落實或需很長一段時間。
保薦人職責加重
新建議主要圍繞保薦人在呈交上市申請、盡職調查和披露責任等方面的行為。
香港證監會提出,保薦人在呈交上市申請時,應當已經完成絕大部分的盡職審查工作。此外,保薦人應登載招股章程的首份草擬本,并應當已經解決關于公司營運、管治及架構的關鍵事項和會對上市合適性構成影響的事宜。
在盡職審查方面,香港證監會希望保薦人做到透徹地認識及了解上市公司狀況,抱著開放及提問求證的心態行事,不應對有關陳述照單全收。此外,應加強與審計師、律師、董事及其他專家合作和討論,以評估其所得有關公司的所有資料。
對于招股章程內的會計師報告、估值師報告及其他專家報告,保薦人要檢測該等報告所提供的數據從而確保招股章程的整體披露內容可信及貫徹一致;同時,保薦人還應緊密參與編制招股章程的管理層對財務表現及狀況的討論及分析部分,確保向潛在投資者清楚地傳達充分的質化資料,以闡釋公司的往績紀錄。
不過,對于建議限制每宗上市可委任的獨立保薦人數目,業界反應則較為負面,業界人士比較擔心限制數目后,大型投行可能會有優勢,從而影響市場的整體結構。
根據此次香港證監會提出的新建議,將規定每宗上市只可委任一名獨立保薦人,或對每宗上市可委任的獨立保薦人數目設立上限。在現有規定下,公司只有在巡回推介過程中,開始接受認購時才會發布招股說明書。
保薦人或承擔刑事責任
香港證監會已經不是第一次嘗試讓保薦人承擔刑事責任。2005至2006年期間,香港證監會就曾建議保薦人要承擔刑事責任,但當時因遭到反對最終放棄。
對于此次提出相同建議是否會重蹈覆轍,歐達禮認為,現在的保薦人監管制度已經更完善,相信可以在通過咨詢吸取市場意見后,再修訂有關建議。香港證監會將通過調整公司條例和操守準則來明確保薦人的上述責任。
保薦人除了需就招股章程內的不真實陳述承擔法律責任外,香港證監會表示,還有其他有關招股章程的法律責任問題值得討論,包括是否應讓刑事和民事法律條文的范圍趨于一致等。香港證監會將對有關問題安排其他咨詢,全面檢討招股章程制度。
歐達禮希望,加強保薦人監管能夠幫助提高香港上市公司的質量。他認為加強監管并不會嚇退有意來港上市的企業,因為那些計劃來香港上市的企業應對自身質素有信心。
5月9日,港交所發布公告稱,歡迎香港證監會發表《有關監管保薦人的咨詢文件》。行政總裁李小加表示,保薦人在首次公開招股過程中占很重要角色,適當改革對保薦人的監管絕對切合時宜,經強化的保薦人監管機制能夠提升市場整體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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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香港證監會提議追究違規者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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