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自燃事故中,汽車投訴網評論員大陳注意到幾個現象值得深思:
一、7臺車中有6臺是停放狀態下自燃的。一般情況下,行駛狀態下更容易自燃,但這幾臺車大都是停放狀態下自燃的,且像王先生的悅動是在小區里停放了30多個小時后才自燃,所以,簡單地將自燃的責任推給車主顯然并不恰當。
二、自燃車輛大都使用時間不長。有一種說法是“車輛自然一般與改裝和線路老化”等有關。上述車輛沒有一輛私下改裝過,且都使用時間不長,最長的也不到一年半,而像蘇先生的汽車僅僅只開了4個月零8天。在這種情況下,廠家一味地否認與己有關能否經得起推敲?
三、上述自燃案件中只有兩宗發生在氣溫較高的7、8月份,而像東莞的匡先生的事故發生在12月份,這說明汽車自燃并非天氣因素,換句話說,這種事也怪不到“老天”頭上!
四、北京現代均口口聲聲地說對這些車輛進行了事故鑒定,既然已經鑒定了,為何又不肯出具書面鑒定報告?難道說有難言之隱?北京現代這種行為也讓人對其鑒定的公正性和權威性產生了懷疑,甚至有理由懷疑其有沒有對事故汽車進行過鑒定。
大陳認為,北京現代拒絕給車主提供書面鑒定報告的做法有侵犯消費者權益之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第四十四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已于七月一日生效,其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推薦閱讀
汽車撞墻你知道拐啦,股票漲了你知道買啦,犯錯誤判刑了你知道悔改啦,鼻涕都流到嘴里你才知道要甩了!晚了! 用黃宏小品《開鎖》中這句經典臺詞來形容張朋夫婦如今的心情是非常貼切的車主悔不該買北京現代的伊蘭特,>>>詳細閱讀
本文標題:北京現代躍升自燃冠軍 你還敢開?
地址:http://www.xglongwei.com/a/kandian/20110130/38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