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試行)》本月開始執行,本市對59種涉及文物管理的行政處罰事項,按照較輕處罰、一般處罰、較重處罰三檔明確了處罰程序和處罰金額。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由文物執法人員當場做出處罰決定。
新規定還對公民個人攀登野長城的行為如何處理做了明確規定。
擅自修古建最多罰50萬
凡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文物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文物局部改變原狀,給予較輕處罰5至10萬元;造成文物大部改變原狀,給予10至30萬元處罰;造成文物基本或全部改變原狀的,給予較重處罰,最多可罰款50萬元。另外,若一年內2次以上違反本項規定或違法行為社會影響較大的,有關部門將吊銷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
辦法中類似的大額處罰一共涉及13項,大多數行為都是破壞文物本體的行為。比如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未取得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承擔文保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等行為。
攀登野長城最多罰500
對于擅自游覽未開放段長城的行為,辦法有了明確的處罰力度。組織游覽10人以下的,給予1000至5000元罰款;組織游覽10人以上的,罰款5000至2萬元。而多次組織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最多可罰3萬元。
另外,對于市民攀登野長城的行為,有關部門也將給予200至500元的罰款。新規規定,對于未造成長城本體損壞的,由文物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較輕處罰;不聽勸阻、不及時改正的,給予一般處罰;多次擅自攀登長城的,給予較重處罰。
另外,對于非法占有長城建筑材料,或者利用長城磚修建除長城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的,有關部門將沒收非法財物。而對個人在長城上取土、取磚(石)或者種植作物的,最多處以5000元罰款。
博物館全年開放不足8個月罰2000
除了對文物古跡的破壞行為有了處罰細則,辦法中涉及不少對博物館的要求。比如無正當理由,博物館全年對社會開放時間不足8個月的,由文物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1月內未整改的分別處以500至2000元罰款,逾期超過60日的,直接注銷登記。
另外,博物館變更展覽時間未提前7日向社會公示,博物館未建立藏品總賬、分類賬、檔案等行為都將按嚴重程度,處以不同程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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