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泄露舉報信息如果不輔以個案的責任追究,也就不可避免將異化為“言禁”。
2009年,退休干部張佰慶就高中生徐梗榮接受審訊時猝死事件發表跟帖,內容直接涉及陜西商洛公安局黨委書記及當地一些官員。在經歷了拘留又釋放之后,張佰慶被網帖所涉及的4名當事人以“誹謗罪”訴上了法庭。一年后,此案又增加了兩名自訴人,并輾轉移到了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據11月19日《中國青年報》)。
相比起之前直接用手銬“說話”,當事人選擇訴諸司法用法律來說話,無疑是個進步。但從前天庭審的情況來看,這宗“案外案”又驚現出另一宗個案,有關部門實不可視而不見。
在庭審過程中,當張佰慶的律師要求兩名自訴人出示原始證據時,對方還真的當庭拿出來了———數封帶有原始信封的舉報信。這些舉報信,只有兩封沒有寫明特定收信人,其余都是寫給特定人士的:有給時任陜西省人防辦紀檢組長、現任陜西省人防辦副主任吳文海的信件4件;有給陜西省人防辦主任彭隨義的信件4件;有給陜西省人防辦紀檢組監察室負責人的信件1件,還有給其他人的信件4件,共13件。
在舉報人保護制度還遠未健全的今天,舉報信泄密并非罕見。但在法庭上將舉報自己的信件(原件)作為證據出示,這還真是奇聞。且不說法律層面,多有“為舉報人保密”的原則性規定,就以張佰慶走的紀檢、監察渠道而言,在中紀委、監察部《關于保護檢舉、控告人的規定》中,也有明文規定,“嚴禁將檢舉、控告材料轉給被檢舉、控告單位或被檢舉、控告人。”今年6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修改行政監察法的決定。最為引人注目的是修正案增加了一條規定:泄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張佰慶案庭審中發生的那一幕來看,被自訴人作為證據公開出示的舉報信,這則又成了一封“舉報信”,只不過,舉報的對象換成了這些舉報信本來的收件人。鑒于這些舉報信的原始信封都在,要調查泄密人并不困難。而更應調查的是,這些舉報信的接收人,有沒有對舉報信中的事實進行核查,這些舉報信又為何流入到了被舉報人的手中?在弄清事實真相之后,請有關部門兌現法律法規所確認的泄密人的行政責任、紀律責任與刑事責任。
舉報是公民的憲法權利,為舉報人保密是舉報受理機關的法定義務。舉報人保護說千道萬,應從保密開始。就事前保護而言,保密實為舉報人保護制度的核心。近年來,中紀委、監察部以及“兩高”等中央機關多次強調為舉報人保密的重要性。但常識告訴我們,光有對泄露舉報信息的“嚴禁”是不夠的。“嚴禁”如果不輔以個案的責任追究,也就不可避免將異化為“言禁”。責任不至,泄密不止。嚴格問責舉報泄密案,不妨就從張佰慶的舉報開始。(王剛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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