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謝亦奇)原北京市中進律師事務所主任于林育為獲200萬元風險代理費,將內裝50萬元現金的皮包故意落在某法官張某家中,向其行賄,時隔七年終敗露。記者今天獲悉,法院日前以犯行賄罪判處于林育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今年53歲的于林育,原系北京市中進律師事務所主任,也是律所幾位合伙人之一。于林育稱,他是2000年與某法院執行庭的法官張某相識的。
2002年,其代理了中國進出口銀行涉及股權糾紛的案件,法院審理后判決中國進出口銀行勝訴,然而案件卻在上海執行查封對方股權時,發現當地法院已將涉案公司財產執行,無法再查封股權。中國進出口銀行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此案的工作落在了張某身上。
在張某去上海之前,于林育特地到他家打招呼,并許諾一定會好好回報張某,不會叫他白忙。
案子執行結束后,于林育在2002年9月底,從律所拿到的200萬元律師代理費中提了50萬元給了張某。
于林育稱,他到張某家后,坐了一會便離開,臨走時故意將裝有50萬現金的電腦包落在了沙發上。
事發后張某交代,2007年他用這筆錢買了一套房產。
法院審理
法院認定 行賄屬個人行為
在開庭審理中,于林育辯解稱,他未謀取過不正當利益,律所獲取的代理費不是在張某的幫助下取得的,雖然承諾不會讓張某白忙,但其是按所里的規定給了張某50萬元,其行為屬于重大錯誤和單位行賄。
法院審理后認為,沒有證據證實其他合伙人知曉于林育給予張某錢款的事實,故其行為屬個人行為。
于林育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錢款,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鑒于其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有悔罪表現,故對其減輕處罰,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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