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消息,據新京報消息,日前,公安部就《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擬規定,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竊取、非法出售、非法提供個人信息,即使不構成犯罪,沒有違法所得,也將被處以最高一百萬元的罰款。

意見稿中提到,公安機關在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中,發現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網絡安全法》規定,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按照征求意見稿,在國家重大網絡安全保衛任務期間,公安機關可以對互聯網安全情況實行專項檢查,重點檢查的內容包括提供的互聯網接入服務、信息服務和上網服務等是否符合網絡安全要求;是否組織開展網絡安全風險評估,并采取相應風險管控措施,堵塞網絡安全漏洞隱患等。
規定適用于公安機關依法對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網絡安全責任義務情況進行的安全監督檢查。文/美國高中留學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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