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購網專欄 作者:趙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實施近20年后終于迎來了首次大修。應該說,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維護健康、穩定的市場經濟秩序立下了汗馬功勞。但是,時代在進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的過程中也遇到了許多的問題,這次大修來的正是時候。
這次修改草案中在非現場購物中引入后悔權的是很大的亮點。關于引入后悔權,可以視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已經形成的網絡購物市場的調整手段之一。規定非現場購物的消費者后悔權,贊成的居多,但是我也看到在網上有些反對意見。有人聯想到淘寶網的惡意購買事件,認為規定消費者的后悔權容易使這樣的事件泛濫,不利于網絡購物市場的穩定。應該說這種擔心是有道理的,立法者在進行立法的過程中應該考慮到這個問題。同時,這個問題的提出又與一個老的問題連結緊密:什么叫消費者?誰才是消費者?本文愿一一進行探討。————趙虎律師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草案擬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但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除 外。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貨物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這就是所謂的消費者的后悔權。在此之前,法律上很少后悔權的規定,但并非絕對沒有。 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中為了保護被許可人的權益,規定了“冷靜期”制度,即第十二條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 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這種“冷靜期”條款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草案中的“后悔權”條款有相似之處,都是為了保護弱勢 一方的權益。只有對弱勢一方進行特殊保護,才能保證實現實質上的公平、正義。
網絡購物中,消費者無法實際接觸經營者提供的商品,能夠了解該商品的途徑一般 為:經營者的介紹(包括廣告)、網友的評論、網店的信譽等等,而這些因素很多時候可以通過人工的干預而被改變,消費者最終拿到實物的時候可能跟自己想要買 的東西不一樣。這是網絡購物的特點,也是缺點之一。后悔權條款的規定,可以讓消費者在見到實際商品的時候得到再一次選擇(或者確認)的機會,達到類似面對 面交易的效果。這種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但是這個規定依然存在需要進一步限定和解釋的地方。首先,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屬于除外情況,那么什么叫“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呢?也許 一些食品、內衣等可以列入這個范圍,但是如果這個范圍不進行嚴格、詳細的限制,許多經營者可能主張自己的商品屬于“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范圍。
第二, 網絡購物總是涉及快遞費、郵費等物流費用,這些費用應該由誰來承擔?如果商品存在質量問題,應該由經營者來承擔。如果經營者有承諾,也應該由經營者來承 擔。但是如果既沒有質量問題,經營者又沒有承擔運費的承諾,那么物流費用應該由誰來承擔呢?是有消費者和經營者各承擔一半,還是均由一方承擔?本文認為, 這種情況下誰交郵誰承擔比較合適,為了避免發生爭議,草案起草過程中應該關注這一問題,或者之后做出更進一步的法律規定。
許多人對2011年淘寶暴動一事印象深刻,因為對淘寶新規則的不滿,許多小商家抱團攻擊大商家。有人擔心“后悔權”條款一旦出臺,可能為這種事件的發生提 供條件,或者成為商家之間進行不正當競爭的工具。應該說,這種擔心并非多余。不過,無論法律如何規定,都是可以被找到漏洞的,都可能被人所利用。出現問題 的不是法律本身,而且并非不能解決。
首先,這個問題涉及到“消費者”的概念問題,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或者單位才是消費者。在淘寶暴動事件中,眾多的小商家并非消費者,自然不能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要求享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權利。
其次,網絡購物的經營者應該完善自己的規則,保護好消費者的后悔權,并防止出現被人利用的情況。
再次,我國其他法律對于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已經進行了規制。比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即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了損害商業信譽罪,淘寶發生的小商家約定好給某一大商家差評的行為可能構成本罪。
總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草案引入后悔權制度是一個進步。同時,應該細化相關的規定,對于可以預測到的,容易發生問題的方面,應該考慮其他法律的規定, 事先做出安排。另外,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也在修訂過程中,建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訂要考慮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做出相應的修改和細 化。這些法律規定綜合起來,更好地保護好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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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之-后悔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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