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期限的,經營者可以與消費者約定,其中經營者采用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與消費者約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個月。
③、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期限,經營者與消費者也沒有約定期限的,為6個月。
5、贈品出現了質量問題,經營者以已經在發票中注明贈品“不修不退不換”為由拒絕修理和退換怎么辦?
律師解答:
現在商場、超市搞活動提供贈品已經成為司空見慣的促銷手段了。但是這些贈品并非經營者的好意饋贈,其價值已經包含在了消費者購買的商品之中了。實質上并非是一種贈與關系,仍然屬于買賣關系,不適用法律關于贈與的規定。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雖然沒有對贈品做出特別的規定,但是在“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表述中并沒有排除包含贈品。所以,即使是贈品也應該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三包責任、質量保證、退換貨等規定。
《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不得降低促銷商品(包括有獎銷售的獎品、贈品)的質量和售后服務水平,不得將質量不合格的物品作為獎品、贈品。所以,如果經營者提供的贈品有質量問題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該承擔維修、退換的責任。”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經營者在發票上注明的“不修不換不退”屬于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其內容應該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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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總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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