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手機閱讀量呈井噴式增長。在巨大商機面前,網絡傳播者往往會背離“先授權后傳播”的版權保護制度基本原則,僥幸地去鉆法律的所謂“空子”。然而,法律卻并沒有給他們可乘之機。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原告北京中作華文數字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訴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36660元。
原告:
擁有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
北京中作華文訴稱:該公司與作者尹建莉簽訂了數字作品合作合同,合法取得了《好媽媽勝過好老師》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后發現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將《好媽媽勝過好老師》上傳至其所有并經營的飛流網上供用戶下載閱讀,牟取利潤。該公司認為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其對《好媽媽勝過好老師》所享有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人民幣89860元。
被告:
我們提供的是搜索鏈接服務
對于原告提出的訴訟理由,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認為,原告并非涉案圖書的著作權人,因此無權向被告提起訴訟。且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原告主張權利的圖書與公證下載的軟件中包含的圖書內容一致。被告辯稱,其是網絡服務提供者,被告網站上顯示的內容是由被告享有著作權的“飛流智能手機搜索引擎軟件”搜索而得,該搜索引擎自動生成涉案軟件的索引信息。而被告生成索引信息后免費提供給用戶使用,并未從中獲利,因此,原告要求賠償損失沒有事實依據,且涉案軟件并非來源于被告,被告收到法庭傳票后已及時過濾了涉案軟件的相關信息,因此并未侵權。
法院:
被告提供的是下載服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圖書屬于《著作權法》上的文字作品,根據原告提交的由作家出版社出版的《好媽媽勝過好老師》一書及《數字作品合作合同》,法院確認原告對《好媽媽勝過好老師》一書享有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并有權對他人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被告雖對原告享有涉案圖書的著作權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交相反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對其辯稱意見不予采信。
針對被告提出的其提供的僅是搜索鏈接服務,不應承擔侵權責任這一主張。法院認為該主張不能成立,理由是除法定情形外,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作品的,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被告在其所有并經營管理的飛流網向公眾提供包含《好媽媽勝過好老師》一書的全部或部分內容的手機軟件,從原告提供的公證書可以看出,下載涉案軟件時,頁面雖進行了跳轉,但跳轉后的網址亦為被告所有,因此可認定涉案軟件系存儲在被告網站上的,被告提供的并非搜索鏈接服務而是涉案軟件的下載服務。故法院認為被告的前述行為侵犯了原告對《好媽媽勝過好老師》一書享有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應承擔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
法院最終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創作難度、市場價值,及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侵權具體方式、侵權字數、侵權范圍和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作出上述判決。(鄒韌)
鄂爾多斯新聞網http://www.nmei.net/tech/01/20130201/46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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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網站提供手機下載軟件惹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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