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移動通信研究院業務拓展部副總經理張光海,在與其他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時,以借錢的名義向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索賄10萬元。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以受賄罪判處張光海有期徒刑11年。
年薪40萬“借款”多年不還
張光海,44歲,研究生學歷,曾任中國移動通信研究院業務拓展部副總經理。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出具的材料顯示,張光海負責中國移動安全領域的研究工作,2009年的稅前年薪為40余萬。
據指控,2003年8月,張光海利用擔任中國移動通信集團總部研究開發網絡技術研究室項目經理的職務便利,在與北京賽四達中科信息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賽四達研究院)簽訂履行相關技術服務合同過程中,以借錢為由向賽四達研究院的法定代表人祝某索要10萬元。
祝某說,2003年,張光海稱其主管的移動手機支付業務有非常好的前景,并讓祝某注冊一個研究院,因為中國移動通信集團不會將這種業務給公司性質的單位,但會交給科研性質的單位。祝某注冊成立了賽四達研究院后,與中國移動通信集團簽署了3份合同。
在此期間,張光海以家中有事為由向祝某提出借款10萬元。祝某考慮到已為中國移動的業務投入了財力物力,但是業務還沒到手,所以便給了張光海10萬元的轉賬支票。
偽造借條企圖蒙混過關
2009年下半年,張光海給祝某打來電話,稱只要有人調查他的事情,一定要通知他。2010年3月,檢察院找祝某調查有關情況,祝某告訴了張光海,張光海要求祝某證實這10萬元就是借款,并且已經歸還。張光海還提議給祝某一張借條,并讓祝某給他寫張收條,制造已還錢的假象。但第二天張光海又找到祝某稱,如果直接寫欠條,能鑒定出時間,就給了祝某一張借條的復印件。
祝某向偵查機關說,張光海在當時的環境下名為借款,實際上就是為了要錢。因為給錢時,祝某希望張光海能給他寫個借條,以便日后拿不到業務,自己還能將10萬元要回,但張光海不寫。而且張光海拿走10萬元之后,始終沒提還錢的事情。
2010年8月,張光海因涉嫌貪污罪被羈押,后偵查機關經調查更改了其所涉罪名,于同年9月以受賄罪將其逮捕。
法院判決向他人索取賄賂
雖然張光海否認犯罪,稱10萬元是借款。但法院指出,張光海與祝某之間沒有書面借款手續,他取得款項后,雖然具有歸還能力卻長時間不予歸還。因而,10萬元不是借款而是張光海以借款為名向祝某索取的賄賂款。
法院認為,張光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賄賂款10萬元,已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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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中國移動副總索賄10萬 被判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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