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貪污1169萬 上午受審:這些事我沒做過
2009年12月的一聲槍響,終結了銀河證券北京望京西園營業部總經理楊彥明的生命,貪污6900余萬元的楊彥明至死未說出贓款去向。而在楊彥明被執行槍決的兩個月前,原銀河證券另一名高級管理人員王長林,因涉嫌貪污,被刑事拘留。今天上午,王長林在北京市一中院出庭受審,檢方指控他貪污1100余萬元。
案件起因
4年收“中介費”1169萬元
王長林今年48歲,被捕前任中國銀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管理總部董事總經理,2002年至2004年時,他擔任銀河證券財務資金部總經理。
2001年10月,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將1.5億元國債托管給銀河證券上海復興東路營業部。復興東路營業部除按照協商,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支付年8%的高息外,還依當時的行業慣例,支付年不超過3%的中介費。從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共支付1169萬元中介費。這些錢由林躍輝、于水(王長林的妻弟)從復興路營業部全部以現金領走。
檢方指控稱,王長林虛構該筆業務由中間人介紹的事實,指使于水、林躍輝(均另案處理)冒充中間人,以收取中介費的名義,騙取該營業部公款1100余萬元,據為己有。案發前,王長林為掩飾犯罪,于2006年指使林躍輝向該營業部還款275萬元。檢方認為,王長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記者了解到,王長林涉貪案發,起因系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一負責人因違規使用資金被抓后,為使自己獲從輕處罰,就檢舉稱該筆1.5億元業務中,王長林可能收了好處費。
庭審現場
嫌犯自稱沒收錢
著名刑辯律師、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的張青松律師是王長林的辯護人。他在開庭前告訴記者,從他接觸到的案卷材料來看,這是一起零口供案件,王長林在所有的訊問中,自始至終沒有承認他指使于水、林躍輝冒充中間人騙取中介費,也不承認他通過于水收了錢。
而庭審過程也印證了張青松的說法,公訴人剛宣讀完起訴說,王長林在陳述自己的起訴書的意見時就說:“公訴人所說的這些事,我并沒有做過。”此后,“沒有”這兩個字,是王長林在法庭上說得最多的話,對公訴人問其是否干過某件事的所有訊問,王長林均以“沒有”簡短回應。這也使得此案的公訴人訊問被告人環節,與以往的刑事案件相比,變得異常簡短,公訴人僅僅在問了幾個問題后,就以王長林認罪態度不好為由,不再訊問,并表示要用證據說話。
證人表示
托管國債沒有中間人
丁某在2001年時,是王長林的下屬,她在證言中說,她愛人在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工作。2001年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有筆1.5億元的國債要更換托管機構,這筆業務由她愛人節某負責,由于她在銀河證券工作,她就給王長林匯報了此事,王長林就讓上海復興東路營業部辦理了這項業務。
丁某的愛人節某在證言中也稱,他根本不認識林躍輝和于水兩個人,這筆國債托管業務根本沒有通過中間人,而是他通過其愛人直接由銀河證券辦理的,后來他才知道,這筆業務中有一筆高達1100余萬元的“中介費”。
當時復興東路營業部的負責人也作證稱,他推斷這筆業務真正的中間人就是王長林,如果這是真的,王長林作為總部的管理人員,就是利用職務之便。而且后來在和王長林的通話中,王長林也告訴他:“我打死也不會承認這事。”
辯護重點
證據存在漏洞
張青松律師表示,此案證據存在問題。首先只有林躍輝證明他是受于水之托去領中介費,所拿的錢都給了于水,于水曾告訴他,這些錢全是給王長林的。但是,由于王長林否認此事,而于水至今在逃,林躍輝的語言實際上是證明王長林參與此事的孤證,而孤證不能定案。而且這筆錢到底誰拿了,存在疑問。檢察機關至今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王長林拿到了這筆錢,如果王長林沒有實際取得這筆費用,就被草率認定已經取得,錯誤的推斷會不會形成冤案?此外,林躍輝在其中得了多少錢,于水到底拿了多少錢,都沒有搞清楚。
此外,銀河證券要求林躍輝退回1169萬元后,林躍輝在退還275萬元后,又于2007年6月與銀河證券簽訂還款協議,同意返還剩余的中介費,并由天津一家公司的股東宋某提供股權質押擔保。2009年,中國銀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對林躍輝和宋某提起民事訴訟,追索上述款項。張青松認為,銀河證券對余下的中介費有合法的民事債權,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可以追回。從無罪退定的角度出發,林躍輝退款并提供有擔保的還款協議,是對王長林非法占有涉案款項的主觀目的的否定。
截至記者發稿時,庭審仍在進行中。(記者 楊昌平 文 通訊員 常鳴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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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銀河證券再現 4年收“中介費”1169萬元 被指“巨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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