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李立的申辯意見,經復核,我局認為:第一,李立籌劃、實施并采取多種方式虛構合同,直接導致了公司信息披露違法。第二,李立職務侵占行為與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相互獨立,被認定為職務侵占罪并不能吸收其在信息披露違法中的行政責任。第三,虛增收入導致的虛假記載涉及多期定期報告。2019 年三季報披露于 2005 年《證券法》實施期間,2019 年年報、2020 年一季報、2020 年半年報、2020 年三季報披露于 2019 年《證券法》實施期間,適用 2019 年《證券法》對其進行處罰并無不妥。第四,我局已結合案件基礎事實、任職履職及與公司溝通情況等因素綜合認定其責任,量罰合理。綜上,對李立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對于葉新江、孔祥清的其他申辯意見,經復核,我局認為:第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具備履職所需的專業知識,主動了解公司情況,并基于自身的獨立判斷履行職責,不知情、未參與、不分管等均不構成免責事由。第二,案涉虛假合同涉及公司多個業務環節及整體內控水平。時任董事、副總經理葉新江,同時擔任首席技術官分管數據工作,數據部門執行了案涉虛假合同未發現異常。時任監事孔祥清同時負責業務內控與內部審核,未能推動公司內控機制全面有效運行。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二人已勤勉盡責并可免于處罰。第三,我局已綜合考慮案件基礎事實、任職履職情況、配合調查情節等因素,對相關人員的責任認定及量罰幅度進行了區分,量罰合理。綜上,對葉新江、孔祥清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基于上述事實,浙江證監局開出罰單:
一、對每日互動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 200 萬元罰款;
二、對李立給予警告,并處以 100 萬元罰款;
三、對方毅給予警告,并處以 100 萬元罰款;
四、對朱劍敏給予警告,并處以 80 萬元罰款;
五、對李浩川給予警告,并處以 60 萬元罰款;
六、對葉新江、孔祥清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 50 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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