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購網專欄 作者:趙占領)最近兩起電商維權糾紛引發廣泛關注。
2011年8月10日,兩名消費者分別在當當網下單購買了10部iphone4手機。該手機分別由當當網商家天禧通手機專營店銷售并通過快遞交付。兩人收貨后發現手機包裝已拆封,故委托蘋果公司對手機進行檢測。蘋果公司出具檢測報告顯示19部手機為返修機,1部手機在蘋果公司系統中顯示不存在該序列號。兩人多次向天禧通專營店及當當網申請退貨并主張賠償,均遭拒絕,故起訴要求判令當當網的經營者退還貨款,并兌現“假一賠五”的承諾。今年3.15前,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當當網的經營者退還兩人手機款,并支付近50萬元賠償金。
另一起電商消費維權案件同樣極具代表性。去年9月份,一名消費者在亞馬遜網站促銷期間,以396元優惠價購得價值上千元名表,之后卻被亞馬遜以缺貨為由單方取消訂單。為此,消費者將亞馬遜訴至法院,要求履行合同、交付手表、賠償損失。幾乎與當當網“假一賠”案同時,一審法院做出判決,判令亞馬遜向消費者交付手表。
這兩起案件之所以引起廣泛關注,不僅僅因為遇上3.15這一特殊時間節點,更主要因為這兩起案件是近年來電商消費維權糾紛的典型,涉及到極具爭議的幾大熱點、復雜問題,觸及行業的潛規則,而且以消費者勝訴、電商網站敗訴告終。
銷售者:平臺抑或入駐商家?
消費者在遇到網購糾紛進行維權時,常常會被一個問題困擾:誰是真正的銷售者?尤其是在團購網站、電商平臺上的店中店進行購物,當遇到貨不對板、產量質量、售后服務等問題時,消費者往往遇到平臺與入駐商家之間互相踢皮球的情況,多數情況下問題難以得到順利解決。
這種現象的根源在于,上述購物模式中至少涉及消費者、平臺、入駐商家三方,而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核心在于判斷消費者與平臺抑或入駐商家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也即是誰是真正的銷售者。司法實踐中,法院也比較困惑,一般做法是看誰負責開發票,即視為銷售者,與消費者之間建立買賣合同關系。
就當當網的店中店模式而言,通常是入駐商家(店中店)負責開具發票、甚至物流配送,當當網擔負的角色是提供網絡技術支持、代收貨款甚至統一進行營銷推廣。在這種情況下,存在三種合同關系:即消費者與當當網之間的服務合同關系、消費者與入駐商家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當當網與入駐商家的服務合同關系。
在當當網“假一賠五”案中,對于消費者買到假貨,入駐商家作為銷售者應該承擔直接的違約責任,若是知假售假,則構成欺詐,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該承擔假一賠一的責任。而作為平臺方的當當網雖然不是直接的銷售者,但是與消費者之間通過注冊協議而建立服務合同關系,并且向消費者做了“假一賠五”的承諾,該承諾是服務合同內容的組成部分。因此,若入駐商家出售假貨,當當網應兌現承諾。
在上述開發票的情況下,對于判斷銷售者,盡管網購中爭議較大,而司法機構基本形成依據發票進行判斷的統一做法。但是,在不開發票時,問題變得更加復雜,尤其是在團購行業,不開發票幾乎是普遍的現象,判斷誰是真正的銷售者非常困難,去年3.15前夕,工商總局專門出臺了針對團購行業的監管政策,但是仍未明確這一問題。
假貨鑒定:誰有決定權?
假貨只是一個通俗說法,法律上更接近的稱謂是假冒偽劣的產品。至于假貨的含義,至少有兩種理解,一是產品非廠家或者其授權代工廠生產,這是通常意義上的假貨;二是消費者收到的產品與銷售者事先宣傳、承諾的產品不一致,比如消費者在網上購買的是新機,而收到的是翻新機,兩種的性能、質量甚至外觀不一致,這是廣義的假貨。有些商家自己對假貨進行界定,并制定相應的賠付規則,比如當當網規定“假一賠五”。
假貨的界定及賠付規則的性質如何理解?如果這是由銷售者制定,則屬于銷售者與消費者之間買賣合同的一部分。如果這是平臺方制定,平臺方又不是真正的銷售者的話,則屬于平臺方與消費者之間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無論哪種情況,買賣合同或服務合同都屬于入駐商家或平臺方單方擬定、反復適用的格式合同。按照合同法,對于格式合同的內容存在多種理解時,應該按照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原則進行解釋,也即是按照有利于消費者的原則解釋。況且,國家質檢總局也規定以次充好的產品屬于假冒偽劣產品的范圍。因此,在當當網“假一賠五”案中,翻新機也應該屬于“假貨”。
關于假貨的鑒定,至少存在兩類鑒定機構:一是生產廠家,二是具備資質的第三方鑒定機構。第三方鑒定機構擅長鑒定的是產品質量問題,比如導致產品故障的原因是消費者使用不當還是產品自身存在。而對于是否是假貨,在絕大部分情況下,只有產品的生產廠家最有發言權,最有資格進行鑒定。網購出現消費糾紛時,多數網站也是只要求生產廠家提供真假鑒定報告。如果網站規定只認可第三方鑒定機構而非生產商家的鑒定結果,這種規定很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對于網購奢侈品的真假鑒定,更麻煩的情況是,奢侈品品牌商為了阻擊電商渠道,通常采取的舉措包括對網購的奢侈品不提供售后服務、真假鑒定服務。消費者一旦買到疑似假貨時,往往面臨舉證的困難。因為,第三方鑒定機構往往難以鑒定真假,而生產廠家具有決定權、卻又不提供真假服務。
合同成立與否:誰說了算?
按照合同法,合同成立的過程有兩個:要約和承諾。通常而言,電商網站上的產品信息包括了產品的名稱、型號、規格、價格等等,比較明確具體,符合要約的條件。一旦消費者根據產品展示信息進行下單購買,則意味著對網站的要約表示完全同意,也即構成承諾,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成立。
在這種通常的模式下,買賣合同成立與否的主動權掌握在消費者手中,電商網站則處于被動的位置。為了掌握主動權,幾乎所有的電商網站都在用戶協議中約定,消費者下訂單的行為屬于要約,而網站通過短信、郵件、站內信等方式發出確認發貨甚至是直接發貨的信息屬于承諾,此時買賣合同才成立,消費者下訂單時的付款只不過是提前履行了合同義務而已。
用戶協議中有了上述約定,在促銷期間出現產品缺貨、甚至日常經營中出現因技術故障、人為原因或者故意標錯價,網站可以依據用戶協議,認為買賣合同尚未成立,因此可以單方取消訂單、不構成合同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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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從兩起案件看電商消費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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