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先生參加亞馬遜網站舉辦的優惠促銷活動,花396元購買了3塊單價均在千元左右的手表。然而,在收到訂單確認郵件后,他卻被取消了訂單。昨天上午,朝陽法院一審認定亞馬遜撤單無效,向夏先生交付3塊手表,夏先生同時支付價款396元。
2012年9月,亞馬遜舉辦“名表新品折上最高立減500元”促銷活動。9月5日,夏先生以396元價格訂購了2塊依波表、1塊海鷗表,下單時約定貨到支付余款。當天上午,他就收到亞馬遜公司的訂單確認郵件。
幾天后,夏先生被告知3塊手表不能采購到貨,已支付的款項將會盡快退款,公司單方將3個訂單全部刪除。9月11日,亞馬遜再次發出郵件,告知夏先生購買的商品因貨源有限造成缺貨,為表歉意特提供10元禮品卡。夏先生發現這3塊手表仍在網上銷售,每塊價格1000多元。據此,他懷疑亞馬遜虛假促銷,故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并賠禮道歉。
亞馬遜公司辯稱,根據該公司在網站上公布的“使用條件”,亞馬遜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只有在亞馬遜向用戶發出送貨電子郵件時才成立,故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并未成立,亞馬遜取消訂單具有合理性。對于訂單的取消,該公司已經在郵件中致歉并贈送了10元禮品卡,目前夏先生訂購的3款手表已無法采購,故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亞馬遜網站的“使用條件”中關于合同成立時間的規定,對消費者的合同利益會產生實質的影響,對此應當作出合理充分的提示,提醒消費者注意該項特別約定,并判斷選擇是否從事此項交易。但亞馬遜目前的注冊程序和頁面設計,未就“使用條件”的格式條款以合理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特別是沒有在消費者提交訂單之前予以明確提示,故該條款應視為沒有訂入合同,當然也不應對消費者發生效力。根據合同成立的一般規則,消費者提交確認訂單,即應視為承諾,雙方合同即告成立。亞馬遜未就該商品已不能采購到貨提交證據,故法院對于其目前無法采購到貨的答辯意見沒有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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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亞馬遜單方撤消消費者訂單法院判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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