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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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江躍中 實習生 陸常青
前天下午,第一期黃浦知識產權講堂在新天地大廈舉行。黃浦區法院副院長金民珍通過6個市場管理公司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經典個案分析,宣講了加強商品流通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和相關建議。據介紹,知識產權相關案件涉及市場類型多樣,主要集中在侵犯著作權糾紛和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兩大類。2003年以來,黃浦區法院共受理涉及商品交易市場的訴訟32件,2009年以來此類案件數量上升明顯,占全部受案的34.3%,2010年此類案件已占全部受案的37.5%。
案例1未經授權用“喜羊羊”作廣告
真北路1108號紅星美凱龍建材家具市場二期3樓的電梯柱子、公共通道及C8186號商鋪中,大量使用“喜羊羊”卡通形象做產品宣傳廣告。擁有《喜羊羊與灰太狼》卡通形象著作權在中國大陸地區專有使用權的天沖行(上海)貿易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上海紅星美凱龍裝飾家具城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森堡家俬有限公司停止侵權廣告發布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紅星美凱龍裝飾家具城有限公司辯稱:其只提供商鋪和場地,作為出租人,沒有審核出售貨物的義務,即使侵權行為成立,自己并未因此獲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而深圳市森堡家俬有限公司辯稱自己是授權給各地經銷商進行經營的,涉案廣告宣傳均是經銷商組織,與森堡家俬無關。經法院調解,兩被告同意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2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紅星美凱龍公司事先沒有接到權利人的通知,無法證明其主觀上明知侵權行為的存在。但綜合本案案情,侵權行為發生的場所不僅是銷售商的商鋪內,在電梯柱子、走廊等公共通道上都存在相關侵權行為,所以,紅星美凱龍公司應當知道市場內存在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最后,法院認定其為主觀上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案例2出租攤位銷售假冒“LV”包
2008年5月,被告人盧某從葉某處轉租,租得人民路388號上海灘商廈三樓328攤位和六樓104室,用于存放、銷售包袋等商品。2010年3月9日,公安機關在上述地點查獲假冒“LV”、“FENDI”、“GUCCI”等注冊商標的商品合計1407只,并當場抓獲被告人。經鑒定,尚待銷售的1407只標明為“LV”、“FENDI”、“GUCCI”注冊商標的商品,均系侵犯相關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商品,價格總計人民幣1651萬多元。
法院認為,本案是一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刑事案,雖然作為市場管理公司并沒有直接銷售侵權商品,不會因市場內的侵權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但市場內發生的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卻可以作為認定市場管理公司明知或者應知的依據。如果事后市場內再次出現侵犯上述品牌的侵權行為,作為市場管理公司便有可能被認定為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從而承擔責任。
案例3超市銷售商標相似運動鞋
原告波馬公司2008年期間發現被告農工商青浦超市(NO.5店)公開陳列并銷售奇安特公司生產的標有與原告注冊商標近似圖形的商品,2008年2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購買了不同款式的涉案運動鞋兩雙。其后,對兩被告的商標侵權行為,原告委托律師分別向其發出律師函,要求立即停止侵權,但兩被告均不予理睬,且仍在其他門店繼續銷售其他款式的標有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圖形的物品。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農工商青浦超市、奇安特公司共同答辯稱:兩雙涉案鞋上的被控侵權圖形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均不構成相同或近似,故不會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超市銷售涉案商品具有合法的來源和明確的供應商,且其作為一家以農副產品為主營業務的超市,對體育用品商品了解較少,對涉案鞋的銷售已盡到了合理審查義務,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奇安特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在其生產的同類商品上使用了與原告注冊商標相近似的標識,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誤認,構成對原告的侵害。農工商青浦超市作為從事商品零售業的大型超市經營者,具有專業的經營管理經驗和較高的品牌認知能力,其對奇安特公司供應的侵權產品未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主觀上具有過錯。法院確定由兩被告分別承擔各自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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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紅星美凱龍侵權!商場出現喜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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