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些商家以“試衣”服務為由,在消費者試衣的過程中,收取一定的費用。就此問題,趙虎律師接受《中國消費者》雜志的約稿,撰寫了《試衣費,是否合法》一文。《中國消費者》雜志在2013年3月刊載了該文章,趙虎律師在文章中就“試衣費”一事,詳細闡述了相關的法律條款,并指出,這種行為涉嫌強買強賣,并侵犯了消費者的權利。
以下附全文:
國際知名的“婚紗女王”Vera Wang(王薇薇)的婚紗店落戶上海,這家旗艦店內的婚紗價格從3萬元到30萬元不等,而店家規定試穿需要付費3000元。若是買賣成功,這筆錢可以抵扣婚紗的金額,若是沒有買賣成功,這筆錢可以抵扣店內的頭紗、腰帶、高跟鞋等商品。除了國際知名品牌之外,國內也有商家收取“試衣費”,理由是為了防止網購“試衣族”。對于商家收取試衣費是否合適,消費者有消費者的不滿,商家有商家的無奈,站在任何一方的角度都有理由。那么,從法律上來說,“試衣費”的收取是否合法呢?
我國《價格法》規定:“本法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商品價格是指各類有形產品和無形資產的價格。服務價格是指各類有償服務的收費。”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可見,在一般的消費關系中,經營者提供的是商品或者服務,消費者付出的對價是商品的費用或者服務的費用。“試衣費”的收取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就要看“試衣”是不是屬于法律規定的商品或者服務了。首先,根據通常的理解,商品是為交換或出賣而生產的勞動產品。很明顯,“試衣”不是一種產品,自然也不屬于商品。那么,試衣是一種服務嗎?應該說,試衣是一種服務,但是并不是法律上所認為的那種具有獨立價值的服務,而是一種在購買商品的過程中附帶的服務——這種附帶服務在購買商品的經常存在,是為了促成買賣為目的的,而不是為了讓消費者獲得某種利益。衣服這種商品的特性就注定了在衣服的交易過程中“試衣”這種服務的存在,這種服務就像買眼鏡的時候要試戴一下、買鞋的時候要試穿一下一樣,屬于一種為了促成交易而存在的附帶性的服務。這種服務即使有成本,也是不大的并且必然要發生的,并且經營者一般會把成本計算入商品價格里面。從另外一個角度我們也可以說“試衣”這種服務與其說是為消費者進行的服務,不如說是為經營者自己而進行的服務,因為試衣是為了促成交易,經營者提供“試衣”的目的是為了商品上的盈利。所以,試衣并非法律規定的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應該收取費用。
另外,收取試衣費可能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如果衣服不讓試,如何知道衣服的真實情況,又如何進行比較、鑒別與挑選呢?所以,允許試衣才能保證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行駛。
“婚紗女王”Vera Wang(王薇薇)的婚紗店把消費者的試衣費抵扣為店內的頭紗、腰帶、高跟鞋等商品是否合適呢?這樣也是存在違法嫌疑的。如前所述,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擁有選擇權,即有權“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而“婚紗女王”Vera Wang(王薇薇)的婚紗店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消費者只能夠把試衣費抵扣為店內的頭紗、腰帶、高跟鞋等商品,即購買店內的頭紗、腰帶、高跟鞋等商品,而不允許放棄購買。這種行為涉嫌強買強賣,侵犯了消費者的選擇權。
綜上,為了保護自身利益,經營者可以自主確定經營模式,但是這種模式的制定或者選擇不能夠違反法律的規定,不能夠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否則是無效的,并且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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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試衣費,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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