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連州市法院審結一未成年人網吧上網遇剌身亡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判決未成年嫌疑人李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判決李某監護人賠償被害人親屬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余元,網吧經營者亦被判處對該賠償款項承擔10%即5萬余元的補充賠償責任。
2011年9月11日16時許,被告人李某(1995 年3月生,七年級后輟學到連州市一網吧上網時,看見被害人陳某(17歲)也在網吧上網。想到之前在連州市某中學讀七年級時與陳某曾因瑣事打斗,李某遂產生報復傷害陳某的念頭,乘陳某不備,其用隨身攜帶的一把不銹鋼水果刀向陳某的前胸部猛刺一刀,接著迅速逃離網吧,并在逃離途中將水果刀丟棄在一條下水道里。后網吧經營者將陳某送院搶救無效死亡。
李某被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的同時,陳某父母將李某父母連同網吧一同告上法庭,索賠50萬余元。連州法院審理認為,李某主觀惡性較大,危害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其犯罪時未滿18周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未盡監護責任,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且在本案中,網吧違反規定,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網吧,且對網吧內的治安工作疏于管理,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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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少年網吧內遇害 網吧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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