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本欄《介紹上市與太平洋證券往事》一文獲得了一些業界人士的反饋,有人認為太平洋證券不能認為是介紹上市。的確,太平洋證券獲得上市公司地位只能歸納成 “非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上市公司并在A股上市”。這種上市模式與介紹上市之間只有一個共同點:既非首發也不是借殼,目前在《證券法》中找不到直接的和明確的依據。
我們無意于爭論當年太平洋證券上市這樁公案,僅是借此指出,目前的《證券法》對于上市方式的規定過于狹隘,有明確規定的僅有“公開發行并上市”。因此,在即將啟動的新一輪《證券法》修法工作中,有必要對企業申請上市的其他情形作出明確規定,一方面是防止一些模棱兩可的解讀破壞市場的公平性,另一方面也是適應市場形勢,促進發行上市體制的市場化。
引入介紹上市,并在此基礎上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不同層次之間的轉板機制,將在三個方面對當前的資本市場產生深遠影響。
首先,對于希望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企業而言,成為公眾公司將不再難于登天。它們可以選擇先備案成為一家非上市公眾公司,并在“新三板”掛牌公開轉讓。與公開發行的嚴苛標準相比,進入“新三板”除了需要滿足規范性要求和公開披露信息之外,幾乎沒有任何門檻可言。
在成熟市場,能夠真正成功的IPO經常是那些耀眼明星的夢幻組合——充滿魅力的商業領袖、一線的投資銀行和熠熠生輝的私募基金,共同完成一個里程碑式的交易。我們不應去過多評論A股上市公司的質量,但企業如果能夠腳踏實地,從低門檻到高門檻,逐步達到上市要求,長期來看也是對投資者負責的態度。
對于市場而言,介紹上市將實現發行與上市的分離,重塑交易所的上市審核權力,從而在根本上改變當前證監會發行權力主導、交易所上市審核只是擺設的局面。
按照原證監會市場部主任、“新三板”交易所總經理謝庚的解釋,企業在“新三板”公開轉讓需要證監會出具行政許可,這一紙批文在賦予企業公眾公司地位上的效力與公開發行是一致的。掛牌后,企業如果在“新三板”能通過若干次定向融資達到《證券法》第五十條關于上市的規定,就可以向滬深證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請。
如此一來,證監會的發行審核與交易所的上市審核不僅不再擰在一起,而且交易所的上市審核還被賦予了實質性的意義。此外,《證券法》允許交易所制定更高的上市標準。換句話說,既可以企業選擇上市地點,交易所也可以為了維護市場的整體質量而挑選上市公司。
對于監管機構,介紹上市也并沒有讓企業繞開自己的監管權力,因為“新三板”企業公開轉讓仍然需要證監會的行政許可。但畢竟這個行政許可是非實質性的備案,與IPO核準不可同日而語。
在核準與備案兩種上市監管路徑共存的情況下,市場各方也可以在實踐中發現問題和尋找辦法,最終向全面的備案制過渡。摸著石頭過河的關鍵,還是在于邁步走入河中,否則一切都是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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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介紹上市為發行改革投石問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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