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29日向各保薦機構及會計師事務所下發《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財務報告專項檢查工作相關問題的答復》,對核查中所涉13方面具體事項予以明確。
按照相關內容顯示,此次專項檢查須覆蓋IPO在審企業的整個報告期,因財務資料更新而不在報告期內的會計年度不納入自查范圍。今年3月底前新申報的企業均納入自查范圍,須同時提交自查報告。無法提交自查報告的,發行人和保薦機構可提出中止審查申請,待其提交自查報告并經審核后,監管部門仍將對該部分企業按比例組織抽查。規定時間內不提交自查報告,又未及時提出中止審查申請的,將終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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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證監會明確IPO財務專項檢查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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