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基金監管博弈的懸念還將持續一段時間。
9月6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下稱全國人大法工委)的召集下,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下稱全國人大財經委)以及十余位各部委相關負責人再次召開《證券投資基金法》(下稱《基金法》)修訂草案的內部座談會。來自參會者的消息稱,此次座談會主要是相關各方分別就《基金法》修訂草案的內容提出意見和建議,但并未在此次會上展開討論。
據悉,發改委、證監會、中國投資協會股權與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下稱股權投資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等部門的相關人士均參加了會議。
對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再次成為此次會議的主要議題,股權投資基金是否應被納入《基金法》來監管,又應該由哪個部門來監管的爭議依舊在持續。由于此次座談會僅為征求意見并未進行廣泛討論,也并未尋求達成共識。但上述參會者稱,“一致的共識是要對股權投資基金進行立法監管,而贊成將股權投資基金和證券投資基金分開進行立法者占多數。”
征求意見
本月初,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的《基金法》修訂草案終于結束了第一輪公開征求意見。揭開面紗的修訂草案對股權投資基金監管方面發生了重大變化:與去年擬定的老版本相比,征求意見的版本把股權投資納入“證券投資”的定義刪去,即意味著股權投資基金并沒有被明確納入監管;但草案最后新增的第171條,似乎又對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留有了模糊的空間。
但數易其稿最終成型的《基金法》修訂草案在公開亮相后引起了巨大爭議和激烈博弈,尤其是遭到了來自發改委、股權與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方面的不滿。
9月6日上午,由全國人大法工委會出面,召集了包括全國人大財經委、國務院法制辦、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等十余個部委及證券業協會、股權和創業投資委員會等行業協會的代表參加,共同就《基金法》修訂草案征求各方意見。
按慣例,由全國人大法工委會來出面協調此事,就代表修訂草案已經進入到了“二審”階段,“二審”通過后再進入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三審”,最終通過才會成為正式的法律文件。
而上述參加了該座談會的人士稱,據其了解,目前對《基金法》修訂草案的“二審”、“三審”尚無明確時間表。
據上述參會人士稱,全國人大財經委代表再次就修法的背景和初衷進行了闡述,并強調《基金法》修訂草案并不會改變當前基金行業的管理體制。
事實上,在此次座談會上,對股權投資基金監管的話題占據了主要部分,“至少有六七成的時間是在討論對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另一位參會者則稱。
業界一直認為,對股權投資基金監管存有明顯爭議的是發改委和證監會。上述參會者稱,在座談會上,證監會方面并沒有非常激烈地主張監管權力�!白C監會稱應該要對股權投資基金進行監管,但是不是在《基金法》中一起管可以商榷,單獨的章節也可以。而證監會也認同對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是應該秉承適度監管的理念,也與對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模式不一樣�!鄙鲜鰠叻Q。
而發改委方面則繼續主張和強調,應該出臺明確的法律對股權投資基金進行明確的監管,尤其是規范股權投資基金的募資行為,但其同時強調,對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的監管思路要進行區分,前者強調的是監管為主,而對后者則應該是扶持引導為主。
上述第一位參會者透露,座談會主要是全國人大法工委征集各方意見,現場是各家代表輪流發言,并未有展開討論的環節,因此此前大家的爭議并未在此次會上尋求達成一致性的意見。但據其透露,絕大部分代表的意見都認同需要對股權投資基金進行立法監管,但是否與證券投資基金共同立法、采用相近的標準則是主要分歧,“從現場的發言來看,大部分還是贊成應該加以區分,進行分開立法�!�
第107條爭議
就在此次征求意見的十余天前,作為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協會的中國投資協會股權和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及其他24家地方股權投資協會聯名向全國人大法工委提交了建議書,明確要求將證券投資基金與股權投資基金進行分開立法。
股權投資行業協會直言對《基金法》修訂草案的內容“深感震驚和不解”,并明確將矛頭指向了該修訂草案的第107條的短短數十字。該條文共兩句話,第二句所述為:“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包括買賣或持有股票、債券,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而上述股權投資行業協會則明確要求將該句修改為“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包括買賣或持有股票、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意即去掉最后的“及其衍生品種”六字。
實際上,《基金法》修訂草案的第107條實際上是對“證券投資”進行了界定,但界定得又稍顯模糊,并未直接明確稱涵蓋股權投資范疇。而在前述的老版修訂草案中,實際上對“證券”的定義進行了明確的界定,把“買賣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股權”定義為“證券投資”,意即股權投資基金也將納入基金法的范疇。
股權投資協會直指修訂草案對“證券”的定義,不符合《證券法》的相關規定,稱按照《證券法》規定,“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才能稱為“證券”。股權投資協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聯名建議書稱,“按照業界的通常定義,投資于在二級市場公開交易的具有流動性的資產憑證,才能稱其為‘證券’�?梢姡抻啿莅笇ΑC券’的定義顯然違背了《證券法》�!�
股權投資協會稱,修訂草案卻將“證券”的界定權從國務院下放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這就有可能導致相關機構受部門利益驅使,通過任意界定“其他證券”的范圍來擴張其監管權。
無論是修訂草案中對“證券”定義的語焉不詳,還是發改委主導的股權投資協會的明確反對主張,都折射出的是對股權投資基金監管權力的博弈。
事實上,聯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書建議的地方股權投資協會的意見和態度也并非完全一致。一家地方股權投資協會負責人也向記者坦誠:“具體是分開立法還是與證券投資基金立法,或者說是證監會監管還是發改委監管,都不是我們最看重的,我們看重的是切實有法可依即可,不能夠因為部委之間的博弈而拖延了法律出臺的時間,影響到對股權投資行業的監管和規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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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第107條的較量 基金法修訂草案內部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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