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關部委密集出臺了42項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新36條”)的實施細則不久,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時,溫家寶總理聽取鼓勵民間投資實施細則制定情況匯報,進一步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由此判斷,在當前更加強調“穩增長”的宏觀政策背景下,進一步放開民資的市場準入,應格外具有現實意義。但若從歷史經驗看,只有將承諾盡快真正落到實處,才能體現充分的真心誠意,也才能獲得廣泛響應和支持。全國人大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經濟學家辜勝阻最近接受《華夏時報》記者專訪,深入闡述了他的觀點。
穩增長
需要以民間投資為主力
《華夏時報》:您提出“使民間投資成為穩增長主力,穩增長才有堅實基礎”,您如何看待42項細則對激勵民資、穩增長的意義?
辜勝阻:從應對當前經濟形勢和“穩增長”的任務來看,引導民間資本擴大投資的政策出臺極為必要:今年二季度GDP同比增長7.6%,已經“破8”且連續6個季度下滑,其中,出口持續萎靡、消費增速回落,使得經濟面臨較大下行壓力。為此,近日召開的中央政治局會議明確強調,“把穩增長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投資是刺激經濟最快捷的方式,但是未來我國經濟能否持續增長的關鍵在于民間資本能否及時跟進,應更多依靠民間投資而非政府投資。相對公共投資而言,民間投資具有機制活、效率高、潛力大、可持續性強、有利于創業創新、就業效應強的特點,是增強經濟增長內生動力與活力、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可見,穩增長需要將民間投資作為主力,才能具有堅實基礎,進一步落實促進民間投資的42項細則是極為必要的。
消除民間資本疑慮
要有實際行動
《華夏時報》:一些民企反映“新36條”細則落地難,細則不細,許多關鍵條款仍然模糊,因而仍然選擇觀望。對此,您認為民間資本積極響應的必要條件是什么?
辜勝阻:早在2005年,我國就出臺了鼓勵民間投資的“非公36條”,2010年又出臺了“新36條”,但是由于政策細則缺乏、既得利益退出機制缺失、投資服務缺陷和執行監督缺位等問題,使得民資在進入壟斷行業時仍然面臨“看得見、進不去”的“玻璃門”障礙和“進得去但最終被彈出”的“彈簧門”障礙。目前密集發布的政策在推進國資民資公平待遇方面有很大進步,如規定“不能對民間資本設附加條件”,同時很多壟斷行業對民資加大了開放力度,明確了投資領域。但由于歷史經驗教訓和體制機制障礙,民營資本對于進入壟斷領域仍存在疑慮。進入后能否獲得公平競爭環境和政策平等對待,仍然是民間資本最擔心的問題。
消除民間資本疑慮需要有實際行動,要看配套實施細則的落實和持續性政策預期,解決民間資本“不能進入”、“不想進入”、“不敢進入”這三大問題。鐵路、能源、電信、電力、市政公用事業等領域往往投資額較大,回報周期長,民間投資往往難以享受與國企同等的政策性補貼、稅收減免和政府注資等優惠政策,很難與強勢國企同等競爭。民資進入銀行業方面,雖然放寬了民間資本的持股比例,允許民間資本參與商業銀行增資擴股、風險處置等環節,但是在主發起人受限以及存款保險制度缺乏、利率市場化未完全放開以及信貸規模管控的制度下,民間資本分享行業發展成果仍然很難實現。又例如在民資進入鐵路的管理中,民間資本只能投資,而無法參與鐵路的運營、定價、結算等環節,因而參與積極性不高等等。
應推行
民資市場準入審管分離制
《華夏時報》:我們看到有業界知名人士最近表示,“民間投資36條”的核心不是“進入”,而是“規則”,如何有規則地參與。您認為,如何才能讓民資有“規則”地進入壟斷領域?
辜勝阻:首先,需要建立公平、規范、透明的市場準入標準。“新36條”明確規定民資可進入法律未明令禁止的壟斷行業,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準入門檻往往被抬得很高。要徹底清除各地區和各部門在執行政策的過程中所設置的不合理的限制,在滿足最低門檻或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民營企業投資項目。其次,要優化市場準入的審批機制,規范民間投資審批程序,打破民資準入的“玻璃門”障礙。由于有關部門往往對民間資本的進入設置有形或無形的附加或限制性條款,加上準入審批條件模糊、程序繁瑣、缺乏透明度,民間資本面臨“看得見、進不去”的“玻璃門”障礙。
為此,要推行民間資本市場準入的審管分離制,出臺《引導民間資本發展的產業規劃和投資目錄》,在目錄范圍內逐漸由審批制向備案制過渡。確需審批的項目,要減少前置審批事項,簡化、規范審批程序,公開審批內容。要探索建立首問責任制、網上預審制、一站式服務制、辦理回執制、限時辦結制等審批機制,切實提高審批效率、改善審批服務,取消不合理的各項附加條件或限制性要求。還要建立民企進入的援助機制,在投資待遇同等化基礎上加強政策扶持,推進民營企業與其他所有制企業在土地、財稅、融資、環保、招投標方面的待遇公平化,并建立民營企業進入壟斷行業的常規援助制度,制定針對不同行業的援助標準及援助方式。要加強反壟斷法執法力度,防范壟斷國企限制競爭或不正當競爭行為,如利用強勢地位在采購招標過程中對子公司的不合理傾斜,利用政策“兜底”優勢在投標過程中“低價競標”等,切實保障新進入弱勢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要轉變對待民資的態度
《華夏時報》:民間資本被允許進入國企壟斷的領域后,如何在公平透明的競爭秩序、可預見的投資損益和風險管控渠道等方面得到保證?
辜勝阻:準入只是開始,僅僅依靠放寬準入難以促進民間投資的大規模增長。獲取公平的競爭環境才是引導民間投資健康可持續發展的根本。
為此,一要切實轉變對待民資的態度。近年來出臺的民間投資促進政策,往往是在內需不振、經濟下滑的時機推出,只考慮服務于短期調控目標。對于各級政府部門,要從戰略高度認識到,鼓勵民間資本、促進民間投資的根本目的,應該是著眼于賦予民間資本以合理的平等待遇,進而有利于經濟的可持續增長與轉型。二要使實施細則更加細化具體。隨著近年來國家的政策變化,在法律和政策層面,對于民間資本來說,其準入范圍和相關措施規定已經基本清楚,主要問題還是在具體操作層面。對此,各部門出臺的細則要更加“務實”,細化和具體化民間資本進入程序和途徑,將執行工作量化并納入相關部門工作績效考核中,并實行嚴格的問責制。要切實在財政撥款、稅費減免、土地劃撥、信貸支持等方面給予民營資本與國有資本同等待遇,對民營資本招錄人員給予職稱評定、社保、編制同等待遇。三要完善有利于民間投資的法律環境。進一步厘清政府與市場的權力邊界,構建法治化的市場經濟,減少行政審批和不恰當的政府干預。盡快制定“民間投資促進法”,為打破民間投資準入限制、實現民間資本的投資自由化,提供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在金融、鐵路和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貫徹平等使用要素、公平參與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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